【成功案例】林智敏律师代理私募基金违约兑付案,为原告成功追回150万投资收益及利息

2025/11/25 17:44:05 查看99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一、当事人

原告:姜某

原告委托代理人:林智敏律师团队

 

被告:广东基金有限公司

 

二、案情简介

2018年6月至11月期间,原告姜某作为有限合伙人,与被告(广东某基金有限公司)签订两份《合伙协议》,共计投资800万元人民币,认购了被告发起设立的“某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私募基金产品,基金存续期为4年。基金于2022年11月8日到期后,被告已先行兑付了全部投资本金。

 

2022年11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基金项目兑付通知》,明确确认尚欠付投资收益款150万元,并承诺于2023年6月18日前支付。鉴于被告未能如期兑付,双方于2023年6月29日另行签订了《补充协议》,明确约定被告须于2023年12月31日前付清上述收益款,若逾期则需按年利率12%的标准承担利息损失。

 

然而,协议约定的最终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告无果,故引发本案诉讼。

 

三、原告(我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投资收益款人民币150万元及利息损失(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自2023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被告代理意见

1、原告投资的私募基金已于2022年11月8日到期,并且被告已经兑付了全部本金800万元。

2、被告在《基金项目兑付通知》及《补充协议》中关于支付150万元收益款的承诺,并非基于最终、清晰的结算结果作出,可能受到当时信息不全或沟通误解的影响,该单方承诺不能被视为对确定债务的有效确认,原告据此主张高额利息缺乏合理依据。

 

五、案件争议焦点

1《补充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被告是否应依据该协议支付剩余收益?

2被告逾期未支付收益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是否应承担协议约定的利息损失?

 

六、判决结果

1、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判令被告广东基金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姜某支付投资收益款150万元。

3、被告应同时支付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自2023123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七、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私募基金收益兑付引发的合同纠纷。核心在于双方在基金到期后签订的《补充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协议明确了被告的付款义务和违约责任。由于案件事实清晰、证据链完整(包括《合伙协议》、兑付通知、转账凭证及《补充协议》),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并完全依据《补充协议》的约定作出了判决。本案凸显了书面协议在明确权利义务、解决纠纷中的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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