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
原告:钟某
原告委托代理人:林智敏律师团队
被告:广东某房地产有限公司
第三人:高某(系原告钟某之子)
二、案情简介
本案源于一份《购房合同》。2013年3月4日,第三人高某(购房款实际由原告钟某出资)与被告(广东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约定高某向被告购买房屋,总价款68万元,被告应于2014年1月31日前交房。合同约定,若被告不能按期交房,则无条件退还购房款并按月息1%支付利息。
因被告未按期交房且无法履行合同,经第三人高某委托,原告钟某与被告协商后,双方于2014年8月19日签订《投资入股协议书》。该协议约定,解除原《购房合同》,并将被告应退还的购房款68万元及协商确定的利息17万元,合计85万元,转化为原告对被告的股权投资款。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为2年,原告享受不低于8%的年终盈利分红,被告每月按原告实际出资的5%预支年终红利,原告不承担亏损风险。
协议签订后,被告仅支付了3个月收益,未将原告登记为股东,也未履行协议其他义务。原告故诉至法院。
三、原告(我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款85万元;
2、判令被告支付投资收益(以85元为本金,自2014年8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四、被告代理意见
1、原告钟某直接以本人名义起诉要求返还“借款”的主体资格是存疑的,法院应予以审查
2、我方主张案涉《投资入股协议书》的法律关系应界定为投资合作纠纷,而非单纯的民间借贷。
五、案件争议焦点
在于对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投资入股协议书》所形成法律关系的定性是股权投资关系还是借贷纠纷?
六、判决结果
1、判令被告广东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钟某借款本金85万元。
2、驳回原告钟某关于支付利息(投资收益)的诉讼请求。
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广东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七、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纠纷。法院未拘泥于《投资入股协议书》的名称,而是依据原告享有固定收益、不承担经营风险、未参与公司治理等核心特征,透过现象看本质,准确将法律关系定性为民间借贷,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审判原则。判决在支持返还本金的同时,因原告诉请的利息计算标准不明确而驳回其利息请求,这也警示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须有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
八、本案关键词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纠纷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律师 #债权转股权纠纷律师
#广州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纠纷林智敏律师
#广州民间借贷纠纷林智敏律师
#广州债权转股权纠纷林智敏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