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
原告:谭某某
原告委托代理人:林智敏律师团队
被告:广东某某医院(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因“债转股”协议解除引发的债权债务清算纠纷。原告谭某某原是广东某某医院多笔借款的担保人,在代被告偿还了总计320万元借款本金后,取得了对医院的追偿权。2018年,双方签订《债转股协议》,约定将原告的债权转为股权,并确认截至2019年2月16日的待转股债权总额为2400万元。2019年10月,双方进一步签署《关于谭某某债转股的账目明细清单》,对债权构成进行了细化确认。
此后,因被告医院未履行股东变更登记等义务,导致债转股合同目的未能实现。2022年10月14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回复函》,提出按年利率12%支付利息并分期偿还320万元本金的方案,双方随后确认《债转股协议》于此日解除。但因债务清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返还代偿款320万元及按原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高额利息
三、原告(我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320万元及高额利息(按原借款合同约定的月息2分或3分,以及后期按LPR四倍计算)。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被告代理意见
1、不认可原告主张的高额利息计算方式。
2、依据其2022年10月14日的回复函,主张部分债务尚未到期,原告不应立即全额主张。
3、对三笔原始借款的真实性予以承认,但认为即使债权已转让给原告,原告也应通过其他程序(暗示执行程序)受偿。
五、案件争议焦点
1、《债转股协议》解除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回归至何种法律状态?
2、原告主张的320万元本金是否成立?
3、利息应基于原借款合同的高利率、《债转股协议》中的虚增金额,还是其他公平标准?
六、判决结果
1、判令被告广东某某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谭某某偿还320万元。
2、判令被告支付相应利息,但未采纳原告主张的高利率,而是按年利率12%计算。
3、驳回原告关于按原约定高利率计算利息的请求。
4、案件受理费原告和被告按比例承担。
七、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债转股”协议失败后债权债务清算纠纷。法院的判决明确了此类纠纷的核心处理原则:当债转股协议解除后,双方的法律关系应回归至协议签订前的原始状态。本案中,法院并未采纳为促成“转股”而虚增的债权金额及高额利息,而是基于被告的自认和原告的同意,裁定被告偿还320万元本金并按年利率12%支付利息,这体现了尊重事实、回归法律关系和平衡双方利益的公平原则,对处理类似复杂商事纠纷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八、本案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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