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
原告:广东某加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委托代理人:林智敏律师团队
被告:广州某兴建材有限公司
二、案情简介
被告(广州某兴建材有限公司)因资不抵债,于2017年3月21日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并指定某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2016年4月23日,法院批准《广州某兴建材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其中明确允许债权人自愿选择“债转股”方案,即以40%的重整清偿率将债权折算为公司股权,并约定重整计划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原告(广东某加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作为被告的债权人,根据《重整计划》于2017年11月29日取得被告颁发的《股权证书》,确认其债权数额为310万元,转股数额为72万元。但被告未按约定为原告办理工商股权登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履行义务
三、原告(我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实缴注册资本72万元的股权工商登记手续;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被告代理意见
1、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六年内)实际由破产管理人负责股权登记等事宜,被告公司无直接义务;
2、主张债转股债权人共计168名,违反《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的强制性规定,若支持原告诉求将损害其他债权人权益;
3、质疑原告申报债权时提供的发票真实性,需核实债权基础。
五、案件争议焦点
1、被告是否负有办理股权登记的义务?
2、债转股是否因股东人数超限而无效?
六、判决结果
1、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为原告办理股权登记手续(原告需配合协助);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七、案件总结
本案清晰展现了破产重整程序中债转股协议的法律效力层级。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具有强制执行力,其效力优先于债务人的内部程序或潜在障碍,债务人必须履行其中确定的义务,包括为债权人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债权人一旦接受债转股方案并取得股权凭证,其与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即转化为股权关系,工商变更登记是完成此项权利转化的法定程序和关键步骤,债务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办理,否则构成违约。此类安排的成功执行,通常依赖于债权人的自愿选择、公司存续的良好状态以及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等基本条件。
八、本案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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