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离婚律师张涛: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或者擅自以夫妻共同财产提供担保算共同债务吗

2019/04/06 16:37:19 查看4061次 来源:张涛律师

  杭州市离婚律师张涛: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或者擅自以夫妻共同财产提供担保算共同债务吗

  【案情】

  沈某(男)与林某(女)原系夫妻关系,2014年6月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沈某于2017年4月为其好友张某在一借款合同上签字作担保。后张某无能力还款,逃跑。李某与林某也因感情不和于2018年办理离婚。债权人找到担保人沈某还款,沈某出逃,联系不上。债权人遂向法院起诉沈某的妻子林某,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林某偿还。据当事人讲述以及相关证据显示,沈某对此次担保的借款并未用于自己经营,也并未将借款事实告知过林某。

  【律师评析】

  夫妻任一方对个人财产拥有所有权,任一方以个人财产对外提供担保不为法律禁止,但由于担保行为而发生的债务另一方则无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然夫妻约定或相对方事后追认的情形除外。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在为对外担保行为时应征得夫妻另一方的同意,除非事后夫妻有明确约定或夫妻另一方作事后追认,否则一方要单独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如果债务是发生在夫妻生活期间,但是是以个人的名义借贷,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另一方也不知道,这笔债务可以算是个人。

  杭州市离婚律师张涛: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或者擅自以夫妻共同财产提供担保算共同债务吗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