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27 17:51:13 查看218次 来源:陈兵兵律师
原创 兵兵律师
2025年8月19日 21:05 江苏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收到了很多当事人的咨询,因经过法院判决的债务没有能力履行,被认定为涉嫌犯罪,将执行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侦查,导致当事人的心理压力过大,也有些人肯本不清楚为什么就涉及刑事犯罪了,那么今天就带大家了解一下什么是“拒执罪”。
关于“拒执罪”的定义拒执罪全称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或协助执行义务人、提供执行担保人等其他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在具备履行能力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故意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进而侵犯人民法院司法权威与正常执行秩序的犯罪行为。主要依据是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关于“拒执罪”常见行为有以下这些
笔者查阅了一些关于“拒执罪”的典型案例,常见行为包括以下这些
(1)拒不腾退已拍卖的房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拍卖,被执行人以不腾房的行为干扰阻碍法院进行拍卖的房屋,或者不动产确权的案件中,债务人拒不交接的行为均可能构成“拒执罪”。
(2)通过他人账户隐匿财产,被执行人将财产通过亲朋好友保管的方式躲避法院的执行,这是司法实践中典型的也是常见的拒不履行法院裁判裁决的行为方式。
(3)转移外部的债权逃避执行,这种常见于工程领域,比如被执行人在项目中有可以取得债权,因为担心被法院执行,所以将债权转移至主体的名下。
(4)隐匿行踪、变卖房产规避执行,这种通常是通过将动产、不动产通过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进行变卖,绝大部分都是通过“阴阳合同”,左手倒右手的方式规避执行,实际上这种债权人也可以通过撤销权诉讼解除交易行为来执行财产。
(5)以他人名义登记财产,还有一些人有财产通过假离婚降低动产、不动产登记在配偶的名下,或者登记在父母、子女的名下。
下列情形则不构成“拒执罪”
(一)主体不适格:非“负有执行义务的人”
拒执罪属特殊主体犯罪,仅“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能构成,包括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若被执行人并非上述主体,比如案外人误被列为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未收到合法协助通知等。
(二)缺乏主观故意:不明知或有合理误解
若能证明被执行人没有收到执行通知、判决裁定,对执行义务不知情,或者被执行对义务存在合理误解(如认为判决错误、已履行完毕),则不符合“拒不执行”的故意,不符合主观要件。
(三)客观无能力执行或行为未达“情节严重”
若被执行人确实财产可供执行(如无固定收入、财产已被合法查封且无其他财产),而非恶意逃避,即使未履行义务,也不构成拒执罪,法律不强人所难,还需要注意的是:“无能力”需是客观不能,而非主观不愿(如优先履行非诉债务不属“恶意逃避”)。另外,拒执罪要求“情节严重”,如隐藏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暴力抗拒执行等。近年来法院加大了拒执罪的立案力度,主要基于以下原因:一是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对拒执罪的适用情形、程序衔接作出更明确的规定;二是通过打击拒执犯罪破解“执行难”司法困境的需求迫切,法院的执行案件量实在是太大了;三是典型案例的示范效应和联合惩戒体系的构建增强了执行威慑力,近些年来“拒执罪”判决的案件量趋于上升趋势。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威信在于执行,只有通过法律的实施执行到位,才能保障社会的运行秩序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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