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林智敏律师代理村领导被控挪用资金260万元挪用资金罪一案,实现无罪判决

2025/11/27 17:56:04 查看118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一、当事人

公诉机关:某市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广州某回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告委托辩护人:林智敏律师团队

 

涉案单位:某回村民委员会、广东某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二、案情简介

2017年初,广东某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某能公司)与广州某回村委会开始接洽花生制种合作。

 

在此期间,时任村委会主任的刘某某分三次从某能公司获取资金:第一次是2017年2月18日,刘某某单独以个人名义借款150万元,借条上加盖了村委会公章,款项转入其个人账户;第二次在3月2日,刘某某与村支书陈某共同以“某回村委会”名义借款30万元,签订了正式借款合同,约定若逾期未还则将转为种子收购款,该笔资金进入了村委会对公账户;第三次在4月7日,刘某某再次单独以个人名义借款80万元,借条同样加盖村委会公章,资金再度转入其个人账户。

 

这总计260万元的款项被刘某某用于其个人承包的猪舍工程项目和偿还银行贷款,导致村委会无法向农户支付制种款。2018年双方结算时,某能公司从应付村委会款项中扣除了刘某某的借款本金260万元及利息18.26万元,合计278.26万元,村委会为解决困境被迫同意。案发前,刘某某虽累计归还了180万元,但其中有30万元是通过账目挂账处理,实际退还金额为150万元.

 

三、公诉机关指控

刘某某利用村委会主任职务便利,以预借制种款为名,挪用村委会资金260万元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构成挪用资金罪,建议量刑五年有期徒刑。

 

四、被告我方)辩护意见

1、150万元和80万元借条借款人均为刘某某个人,虽盖公章但系个人借款;30万元借款才代表村委会

2、刘某某否认在150万元借款合同上签名,申请笔迹重新鉴定。

3、证人证言显示某能公司曾擅自在支票存根上补盖村委会公章(后备注无效),质疑借款时公章是否经合法程序加盖

4、借款时村委会未授权,其他村领导不知情;结算时村委会被迫扣款属事后行为,不改变借款个人属性

 

五、案件争议焦点

1、150万元与80万元是否属于"本单位资金"?

2、借条公章是否真实有效?

3、村委会结算时被迫同意扣款,能否反推借款时的单位属性?

 

六、 判决结果

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判决被告人刘某某无罪

 

七、 案件总结

本案的判决凸显了挪用资金罪认定中的核心要素。法院严格遵循“疑罪从无”原则,因指控证据在资金权属(借条形式、资金流向存疑)、关键书证真实性(笔迹鉴定、公章补盖程序瑕疵)上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未能证明涉案款项属于单位资金,故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此案警示村委会须规范公章管理和借款流程,确保集体资金安全。

 

 

八、本案关键词

#挪用资金罪辩护律师 #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资金权属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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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资金权属刑事辩护林智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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