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
公诉机关:某市检察院
被告人:柳某某
被告委托辩护人:林智敏律师团队
二、案情简介
被告人柳某某原系某艺艺术创意有限公司位于广州某区的"某门店"店长。其在2022年任职期间,利用担任店长、经手和管理公司资金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资金共计人民币28万元挪作个人使用。根据法律规定,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即构成挪用资金罪。柳某某的行为符合此构成要件。
2023年5月18日,柳某某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在案发后,柳某某的家属积极与被害单位某艺艺术创意有限公司进行沟通,并达成了赔偿协议,随后支付了人民币27.2万元,部分弥补了公司的损失,尽管尚未达到全额退赔。
三、公诉机关指控
指控被告人柳某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认为,柳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量刑方面,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四、被告(我方)辩护意见
1、积极退赔并取得谅解,最大限度降低社会危害性;
2、柳某某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始终稳定供述,未翻供或隐瞒事实,节约司法资源,符合“从宽处理”的立法目的;
3、柳某某挪用资金系用于个人消费,未进行非法活动或营利活动,主观恶性相对较轻。
五、案件争议焦点
如何综合考虑柳某某的坦白、认罪认罚、部分退赔等从宽情节与其挪用资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之间的平衡,以确定最适当的刑罚?
六、判决结果
1、被告人柳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罚金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法院同时责令柳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
七、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资金的刑事案件。法院判决在准确定性的基础上,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方面,刘某利用店长身份挪用资金用于个人,数额较大且超期未还,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另一方面,法院综合考虑其到案后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家属积极退赔大部分损失等法定从轻情节,以及其在取保候审期间的悔罪表现,认为其社会危害性相对可控,回归社会的风险较低,故依法适用缓刑。该判决既惩罚了犯罪,也给予了被告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机会,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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