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
公诉机关:某市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原系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
被告委托辩护人:林智敏律师团队
被害单位: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
二、案情简介
被告人周某某在2019年底至2022年11月期间,担任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业务员。他利用其负责处理客户订单、货物出货以及代收货款等职务便利,实施了两种挪用资金的行为。一方面,他私自收取本应交给公司的客户货款,直接归个人使用;另一方面,他虚构客户名义向公司下单采购货物,实际上将这些货物低价转售给佛山市某机械经营部和东莞市某模具有限公司,并将变卖所得货款也用于个人开支。
截至案发,周某某挪用的资金总额高达110万元,并且这些资金被其挪用后均超过三个月未能归还。2023年3月1日下午,周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在案件侦破后,周某某及其家属积极退赔了被害单位42万元人民币,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三、公诉机关指控
周某某其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一年。
四、被告(我方)辩护意见
1、被告人周某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依法应认定为自首,具有法定从宽情节,恳请从轻处罚;
2、周某某将资金用于个人开支,其行为模式是“挪用”,且其有主动退还部分款项的行为,这表明其主观上是以使用为目的,并未企图永久非法占有该笔资金。因此,其行为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而不应被定性为刑罚更重的职务侵占罪;
3、周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其具有自首、积极退赔、获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充分体现了悔罪态度良好,社会危害性及再犯可能性较低。
五、案件争议焦点
1、周某某的行为应定性为挪用资金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2、量刑情节适用:自首、退赃、谅解等情节如何影响刑罚?
3、是否符合缓刑的实质要件?
六、判决结果
1、周某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罪名成立;
2、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3、责令周某某退赔被害单位剩余资金68万元。
七、案件总结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首先,它清晰界定了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关键区别,即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案中周某某准备归还资金的意思表示是定罪的重要考量。其次,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量了自首、部分退赃和取得谅解等从宽情节,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此外,本案也警示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必须健全内部监管机制,例如加强财务审计和关键岗位监督,以有效防范类似职务犯罪。最后,它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参考,对于挪用资金用于经营、退赃及时且悔罪表现良好的被告人,在符合条件时可依法适用缓刑,以实现更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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