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回归爱情本身,不为利益而结婚,《婚姻家庭编解释(二)》让爱情回归婚姻本质

2025/11/27 18:05:00 查看94次 来源:陈兵兵律师

原创 兵兵律师
2025年2月8日 10:18 江苏 

今天收到了一条法院的执行终本短信息,该案结合当事人提供的线索,在执行期间法院执行局采用了多种途径搜集被执行人的财产,最终所提供的财产线索显示的财产信息均不在被执行人的名下,大部分在其配偶或者子女的名下,最重要的是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已经登记离婚。

实际上,即使没有解除婚姻关系执行其配偶的财产,在司法实践中也是比较困难的:首先,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区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然而,如何准确区分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于个人财产,是执行中的一个难点。另外,难以确认夫妻共同债务在执行程序中,确认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另一个关键问题。但是江苏省高院有特殊的规定,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统一夫妻共同债务、出资人未依法出资、股权转让、一人公司等四类案件追加当事人及适用程序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对于在执行程序中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然而,如果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不能证明债务为非夫妻共同债务的,则可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可以直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和配偶的个人财产。还有,司法保护配偶的合法权益法院需要平衡债权人和被执行人配偶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对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是要保护被执行人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那么有的被执行人在被执行之前就做了逃避债务的布局,利用“假离婚”对夫妻共同债务和共同财产进行了虚假的分割,让原本因为爱情而结婚的婚姻发生了本质性的变化,导致近年来离婚率快速上升,因此最高院出了新的司法解释,《婚姻家庭编解释(二)》让婚姻回归到爱情的本质。“假离婚”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但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并不存在“假离婚”这一概念。所谓“假离婚”,通常是指夫妻双方为达到某种目的,比如规避某种政策、获得更多利益、夫妻转移财产以规避债务等),协商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并没有真正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笔者认为关于“假离婚”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以为了逃避债务而进行的“假离婚”,这种情形债权人可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撤销离婚协议的相关条款,本次《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那么即使解除了婚姻关系,但是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财产分割条款可被撤销另外一点,就夫妻自身而言,也存在“弄巧成拙”的风险。实践中,不乏夫妻的一方借“假离婚”为由,在趁另一方具有足够的信任的情况下,对子女的抚养、财产分配等问题未做太多防备的情况下,通过《离婚协议书》的约定,获得对子女的抚养权且获得大量夫妻共同财产后,干脆弄假成真,不同意再与另一方复婚,这时候不仅损失了财产,更影响了婚姻当初的本质。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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