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实告知”的边界与破局:泽良律师事务所以司法实践压实保险公司举证责任

2025/11/28 16:02:11 查看210次 来源: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在人身保险理赔纠纷中,“未如实告知”始终是保险公司拒赔的首选理由之一。然而,泽良律师事务所在处理大量案件时发现,许多争议的焦点已超越了“是否告知”这一简单事实,而深入至“如实告知义务”的司法边界——其核心,正是《保险法》第十六条中“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这一要件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长期以来,保险公司在援引此条款时,往往习惯于将举证责任推向投保人,要求其自证未告知内容“不影响承保”。但泽良律所通过对最高法相关判例及学术观点的持续追踪,敏锐地捕捉到司法实践的显著突破:告知义务正从传统的“无限告知”向“询问告知主义”演进,而证明“未告知内容具有足够影响性”的举证责任,应坚定地落在保险公司一方。

一、 运用“询问告知主义”,压实保险公司举证责任

“询问告知主义”原则,意味着投保人的告知范围,以保险公司提出的明确、具体问题为限。泽良律所在案件代理中,始终坚持并深化这一原则的适用:

1.举证责任的转移:当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时,我们首先要求其承担完全的举证责任。这不仅包括证明投保人未告知相关事实,更关键的是,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未告知事实在其内部核保规则和精算体系中,足以直接导致拒保或费率上调。一份单方出具的、缺乏客观依据的核保手册,远不足以满足其举证要求。

2.击破“概括性询问”的效力壁垒:司法实践中,对于保单中“您是否患有其他上述未提及的疾病?”等概括性询问的效力,存在显著分歧。泽良律所认为,此类询问因内容不明确、范围无限宽泛,不符合“询问告知主义”的初衷,应认定为无效。在多个胜诉案例中,我们成功引导法庭采纳此观点,认为保险公司不能以投保人未回应此类模糊询问而主张解除合同。胜诉关键在于:精准论证该询问无法使投保人明确知悉需告知的具体内容,变相加重了其告知负担,有违公平原则。

二、 聚焦核心要件:如何论证“不足以影响承保”

将举证责任压实给保险公司后,案件博弈的核心便转向对其证据的质证。我们通过引入行业通用的核保标准、医学权威指南以及既往承保案例,多维度驳斥保险公司关于“影响承保”的单方陈述。

例如,在我们近期处理的“4岁女童抢救15天离世:重疾险疾病定义条款的理赔困局”一案中,虽然也涉及告知问题,但我们同样运用了类似的逻辑去挑战保险公司对“重大疾病”定义的限缩解释。我们援引最高法强调的“通常理解”原则,并辅以学术观点,论证被保险人接受的符合医疗常规的积极治疗,即使未达条款中最严苛的状态,其病情本身也已符合“重大疾病”的立法本意与保障初衷。这种对条款解释争议的深入剖析,与“如实告知”争议一样,均体现了泽良律所致力于维护投保人合理期待的专业努力。

 

泽良律师事务所始终坚信,保险法的立法精神在于平衡合同双方权益,保障保险制度的公平性与可持续性。我们对“如实告知义务”边界的持续探索与司法实践突破,不仅是为了在个案中争取胜诉,更是为了推动整个行业走向更为规范、公平的理赔环境。在保险拒赔业务上,泽良律所凭借对立法精神与司法前沿的精准把握,已构建起一套成熟、高效且极具深度的应诉体系,始终是投保人值得信赖的法律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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