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当事人
公诉机关:某市检察院
被告人:钱某某
被告委托辩护人:林智敏律师团队
二、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借贷为名实施的网络诈骗案件。被告人钱某某与被害人邬某通过网络游戏结识并发展为网友关系。2022年6月至10月期间,钱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缺乏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为满足其投资虚拟货币、参与网络赌博、归还个人债务及游戏充值等需求,产生了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
他先后虚构了“公司经营需要资金周转”、“弟弟店铺急需用钱”以及“个人生活困难”等多种理由向邬某“借款”,为骗取邬某的信任,钱某某还特意向其出示了自己注册但未实际经营的空壳公司的营业执照,并利用技术手段制作了显示其银行账户内有500万余元余额(实为被冻结状态)的虚假手机录屏视频。
被害人邬某信以为真,在此期间多次通过转账方式向钱某某支付钱款,累计金额高达人民币32万元。后邬某察觉异常并多次催讨,钱某某均以各种借口推脱,拒绝归还,邬某遂报案。
三、公诉机关指控
指控被告人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32万元,数额巨大 ,建议判处被告人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
四、被告(我方)辩护意见
1、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2、被告人已全额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社会关系得到修复,应作为酌定从轻关键情节;
3、被告人无再犯危险,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建议法院适用非监禁刑,
五、案件争议焦点
1、法院需综合评判被告人“多次诈骗”(从重情节)与“认罪认罚、全部赔偿并获谅解、初犯”(从宽情节)如何影响最终刑罚 ?
2、判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以及缓刑考验期的具体确定 ?
六、判决结果
1、判令被告人钱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对被告人钱某某实行社区矫正 。
2、在案扣押未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2台手机,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七、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借贷为名实施诈骗的案件。被告人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借款理由并辅以伪造的证明材料,骗取网友大额钱款用于非法活动和个人消费,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法院在判决中,既考虑了被告人多次诈骗的从重情节,也充分考量了其归案后能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宽情节,最终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依法适用缓刑。这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八、本案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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