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
公诉机关:某市检察院
被告人:车某某
被告委托辩护人:林智敏律师团队
二、案情简介
2021年7月,被告人车某某在明知自身并无实际能力为他人办理入伍及转士官事宜的情况下,虚构事实,向廖某某声称可以帮助其关系人赵某某的儿子马某某应征入伍,以及帮助史某某的女婿胡某某转为士官。
自2021年7月14日至8月20日期间,车某某以需要打点关系为由,分多次收取廖某某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的人民币共计12万元。车某某在骗取钱款后,并未实施任何所谓的请托行为,而是将全部款项用于个人消费。
2023年12月18日,被告人车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案发后,车某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法律后果,积极退赔了全部赃款,并获得了被害人赵某某、史某某的书面谅解,此情节在量刑时被法院酌情考量。
三、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车某某犯诈骗罪,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车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四、被告(我方)辩护意见
1、被告人车某某在案发后主动退赔全部赃款12万元,并获得了被害人赵某某、史某某的书面谅解,表明其积极弥补被害人损失、真诚悔罪的态度。
2、本案无暴力犯罪情节,车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诚恳,具备适用缓刑的主观条件。
3、车某某的诈骗行为虽数额巨大,但均系虚构“办事能力”骗取钱财,未造成人身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其退赔谅解、认罪悔罪等表现已证明社会危险性较低。
五、案件争议焦点
法院是否采纳公诉机关的指控以及相关量刑情节的认定?
六、判决结果
判令被告人车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案件总结
这是一起较为典型的以“托关系办事”为名实施诈骗的案件。被告人车某某虚构自身能力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法院在判决时,充分考虑了下述法定和酌情从宽处罚情节:车某某的坦白、认罪认罚态度,以及案发后积极退赔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行为。这些情节体现了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最终,法院对车某某适用了缓刑,体现了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八、本案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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