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
公诉机关:某市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
被告委托辩护人:林智敏律师团队
二、案情简介
2022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卓某因从事自媒体工作相识。吴某某因急需用钱,遂产生非法占有目的,虚构其可通过广州某媒体有限公司为卓某开通海外直播电商权限(俗称“半闭环”)的事实。
其具体诈骗行为分为三次实施:2022年5月15日,吴某某以帮助购买权限为由,骗取卓某人民币5万元,随后将其中4万元用于支付其公司所欠工资和租金;同年6月9日,吴某某以“预留名额”为由,再次骗取卓某人民币6万元,并全部用于网络赌博;同年7月11日,吴某某又以帮助“升级权限”为由,骗取卓某人民币10万元,在卓某转账后,吴某某隐瞒其银行卡曾一度被冻结但已解冻的事实,并未将款项用于约定事项,而是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赌博。
在整个过程中,吴某某通过虚构“起诉反诈中心”等事由隐瞒真相,后在卓某多次催促下不再回复。吴某某的行为模式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即虚构事实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此处分财产,最终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案发后,吴某某于2024年6月12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已全额退赔卓某人民币21万元,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三、公诉机关指控
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认为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四、被告(我方)辩护意见
1、吴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构成自首;
2、吴某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且犯罪后悔罪态度诚恳。其退赔行为已弥补被害人经济损失,社会矛盾得到实质性化解。
3、吴某某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低。对其适用缓刑有助于实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司法目标,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
五、案件争议焦点
1、自首与认罪认罚情节是否足以减轻处罚?
2、全额退赔且取得谅解是否显著降低社会危害性?
3、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及再犯罪风险是否符合缓刑条件?
六、判决结果
判令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七、案件总结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司法机关在诈骗数额巨大的基础上,综合考量被告人张某的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多个法定从宽情节,精准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判决不仅体现了量刑的规范化,也明确了缓刑的适用条件,即针对无前科、真诚悔罪、退赔及时且社区影响较小的被告人,可以依法适用非监禁刑。这一结果有效实现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同时彰显了鼓励退赃退赔、修复社会关系的积极司法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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