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倪某某是安徽省某村庙组房屋的实际权利人。该房屋原属其叔叔倪某,2007 年通过房屋买卖合同取得所有权后,倪某某进行了改扩建并长期居住,名下无其他房产。2021 年,因市 2021 年第 x 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
2021 年 3 月,街道办事处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启动房屋征收工作;同年 7 月至 10 月,市政府先后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征收土地公告。此后,房屋被依法拆除,但倪某某未与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也未获得合理补偿。
2024 年 10 月,倪某某向市政府提交《安置补偿申请书》,未获答复后提起行政复议。2025 年 6 月,市政府责令市政府 60 日内作出处理;8 月 6 日,市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按 2013 年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四十八万余元。倪某某认为该标准过低,且适用政策错误,遂委托本所律师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补偿决定。
二、争议焦点
1. 征收应适用 2013 年还是 2021 年补偿政策?
2. 补偿标准应按 2013 年还是 2020 年重置价执行?
3. 倪某某是否符合安置人口认定条件?
三、被申请人辩称
征收任务于2020 年下达,评估工作于 2019 年完成,且 24 户村民签字同意按 2013 年标准补偿,新政策(2021 年)不适用于已启动的征收项目。
依据《经济开发区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桐开管委发〔2013〕15 号),结合房屋评估价值 37万余元、搬迁奖励 2万余元及利息8万余元,符合 “保障财产权” 原则。
倪某某户籍已迁至其他市,非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符合2013 年政策中 “有当地农业户口且常住” 的安置人口条件,仅能给予货币补偿。
四、胜诉结果
市人民政府经审理,结合事实与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复议决定:
征收预公告于2021 年 7 月发布,正式启动征收程序,而《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已于 2021 年 2 月施行,且征收启动后未完成补偿,应适用新政策,而非 2013 年旧政策。
市政府2021 年 10 月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明确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按 2020 年新重置价补偿,但原补偿决定依据 2013 年旧标准评估,导致补偿金额偏低,不符合 “公平合理补偿” 原则。
原《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适用政策与标准错误,依法撤销,责令市政府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重新作出处理。
五、法律意义
本案明确,征收程序以“征收预公告发布时间” 为正式启动节点,若启动时间在新补偿政策施行之后,无论评估是否早于新政策,均应适用新政策,保障被征收人权益。
行政机关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已明确补偿标准的,应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适用已废止的旧标准,否则构成程序违法。
补偿政策与标准的适用应遵循“有利于被征收人” 原则,确保补偿金额能覆盖实际损失,符合《土地管理法》“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的核心要求
六、律师策略
重点指出市政府2021 年 7 月发布征收预公告,正式启动征收程序,晚于 2021 年 2 月新补偿政策施行时间,依据 “新法优于旧法” 原则,应适用 2021 年新政策。
援引市政府2021 年 10 月《征收土地公告》中 “按 2020 年新重置价补偿” 的表述,指出原补偿决定适用 2013 年旧标准,与公告内容冲突,程序违法。
提交房屋买卖合同、居住证明等证据,证明倪某某是房屋合法权利人且长期居住,名下无其他房产,原补偿标准无法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
七、温馨提示
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发布时间是判断政策适用的核心依据,若征收启动在新政策施行后,应主动主张适用新政策。
征收公告明确的补偿标准对行政机关具有约束力,若发现补偿决定适用标准与公告不一致,可直接主张程序违法。
如房屋买卖合同、改扩建凭证、居住证明等,是证明权利人身份及居住事实的关键,为争取合理补偿提供支撑。
八、结语
倪某某的胜诉,彰显了法律对征收补偿公平性的坚守。在集体土地征收中,补偿政策与标准的适用绝非“随意选择”,而是需严格遵循 “征收启动时间”“公告明确要求” 等法定规则。行政机关若为降低征收成本而适用已废止的旧标准,本质上是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被征收人而言,遇到类似补偿标准争议时,不必因行政机关的强势而退缩。在专业律师协助下,紧扣“政策适用”“标准一致性” 等核心要点,就能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合理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