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
原告一:吴某
原告二:江某
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林智敏律师团队
被告:广州某小区某业主委员会(负责人:孟某)
第三人:广州某成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商)
二、案情简介
2024年3月18日,被告(广州某小区某业主委员会)与第三人(广州某成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商某公司签订了《某小区地面停车位、活动用房核实和确认协议书》。协议中,业委会作出两项关键决定:一是确认小区活动中心用房(位于3号楼2楼,面积403.12㎡)的归属权为某公司所有;二是确认小区地面规划内的512个机动车停车位(含商业区域120个)的归属权同样归某公司所有。
原告吴某、江某作为该小区业主,认为业委会这一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他们主张,地面停车位及活动用房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的配套设施,其权属问题关乎业主核心利益,依法应由业主共同决定。而业委会在未召开业主大会、未履行业主表决程序的情况下,擅自与开发商确认权属归属,此举既违反了法定程序,也损害了业主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
诉讼过程中,被告业委会与第三人开发商公司虽于2024年7月12日签订协议解除了原协议书,并辩称原告的撤销权因此已无行使必要,但原告坚持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业委会的决定。
三、原告(我方)诉讼请求
1、撤销2023年3月18日协议中业委会作出的两项决定:(1)确认活动中心用房归某公司所有;(2)确认地面规划机动车停车位归某公司所有。
2、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被告代理意见
1、协议签订基于街道指导及真实材料,仅未履行表决程序,未实质损害业主权益。
2、2024年7月12日与第三人签订解除协议,原决定已失效。
3、车位及用房是否属公共设施系业主与开发商的纠纷,非本案审查重点。
五、案件争议焦点
1、业委会作出重大权属决定是否需经业主大会表决?
2、决定是否侵害业主共有权?
3、协议解除后撤销权是否存续?
六、判决结果
1、确认被告业委会的决定无效(依据《民法典》第280条、《物业管理条例》第19条):
2024年3月18日协议中关于权属归第三人的决定自始无效。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业委会承担
七、案件总结
本案的判决结果强调了业主自治活动中程序正义的核心地位。法院明确认定,业主委员会无权替代业主大会对小区重大财产权属等核心事项作出决定,其越权行为自始无效,且该效力不因事后与第三人协议解除而改变。此判决清晰地划定了业委会的职权边界,对规范基层社区治理以及保障每一位业主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警示和指导意义。
八、本案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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