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林智敏律师代理物业管理委员会应诉业主撤销权纠纷,成功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2025/12/01 17:39:28 查看122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一、当事人

原告:朱某某

 

被告:广州物业管理委员会

被告委托代理人:林智敏律师团队

 

二、案情简介

原告朱某某系“某光”小区业主,被告广州某大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物管委”)系经街道办事处决定成立,在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期间代行其职责。2024年,该物管委组织召开了业主大会,就是否“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授权物管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等事项进行了书面表决。根据物管委后续公示的结果,该表决达到了法定的参与和同意比例,获得了业主大会的授权。

 

此后,物管委依据此项授权,于2024年7月21日作出了《关于成立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工作小组的决定》,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于2024年8月15日发布了物业服务项目的《投标邀请》,其中明确了物业费标准等具体招聘条件,最终于2024年9月23日公示了中标结果。

 

原告朱某某认为,物管委的上述系列决定,包括成立工作小组、发布招标公告、设定招标资格与物业费标准以及公示中标结果,均未经过合法的业主共同决定程序,侵犯了其作为业主的共同管理权、财产权益及知情权。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这些决定。

 

三、原告诉讼请求

1撤销被告于2024721日作出的《关于成立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工作小组的决定》。

2撤销被告发布《广州“某”物业服务项目招标公告》的决定。

3撤销被告在招标文件中直接载明的“以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资格条件设定”、“某某物业服务费标准的确立”三项决定。

4撤销被告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中标结果公告。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四、被告(我方)代理意见

1成立选聘工作小组等决定,是依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授权和业主大会的有效表决结果,并符合相关文件要求,程序合法。

2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及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选聘,是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决议,符合法律法规。

3招标文件中的内容(如物业费标准)是基于业主大会已表决通过的《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工作方案》进行细化,实体内容合法。

4整个招标过程由专业机构严格依法进行,结果已公示,合法有效。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案件争议焦点

1、被告物管委在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过程中作出的一系列决定(从成立工作小组到公示中标结果),是否遵循了法定的业主自治程序?其行为是独立的“决定”还是执行业主大会决议的“过程性行为”?

2、被告的行为(特别是设定物业费标准等招标条件)是否实质性地侵害了原告作为业主的合法权益?

 

六、判决结果

1、驳回原告朱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七、案件总结

本案清晰展现了业主撤销权纠纷中,业主大会决议的权威性、业主撤销权的边界以及个体权益与集体决策的平衡关系。法院的裁判表明,业主大会经合法程序作出的有效决议具有普遍约束力,其执行机构(如本案物管委)为实施决议所采取的必要过程性措施,通常不受个别业主挑战。业主撤销权主要针对决议本身的程序合法性及内容是否侵权,司法审查一般不予介入具体的执行细节与商业判断。这体现了在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的同时,对业主自治和集体决策结果的尊重,维护了社区公共管理的稳定和效率。

 

八、本案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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