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
原告:广东某药业有限公司
原告委托代理人:林智敏律师团队
被告一: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叶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
二、案情简介
2022年5月15日,原告(广东某药业有限公司(委托人))与被告(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研究开发人))签订了一份《某产品设计开发制造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公司为原告药业公司开发“自动中药调剂智慧药房”项目,合同总金额为150万元人民币,研发工作明确划分为四个阶段推进,并设定了各阶段具体的完成时间与验收付款节点。
原告药业公司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分别于2022年8月4日和2023年2月16日向被告公司支付了共计80万元的研发费用。然而,被告公司在完成第一阶段的部分理论工作后,在第二阶段的关键技术验证上遭遇瓶颈,有一核心机构始终无法通过验证,导致项目进展严重迟滞,远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
自2023年4月起至同年10月,双方通过社交平台等渠道就试机过程中暴露的问题进行了持续沟通,但被告公司始终未能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鉴于被告公司无法在合理期限内交付合格的开发成果,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原告药业公司委托开发智慧药房系统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某药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某产品设计开发制造委托合同》。
2、请求判令被告某公司返还原告已支付的研发费用80万元。
3、请求判令被告某公司支付违约金24万元。
4、请求判令被告叶某对被告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被告代理意见
1、不同意返还研发费用和支付违约金。
2、已收到的80万元研发费已全部投入项目,转化为研发成本(如设计、材料、设备样机等),属于“不可逆成本”,客观上无法返还。
3、否认公司财产与股东叶某个人财产存在混同。
4、主张基于技术开发项目的特殊性,应寻求可行性解决方案而非直接解除合同。
五、案件争议焦点
1、被告某公司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2、涉案《某产品设计开发制造委托合同》是否应当解除?
3、若合同解除,被告某公司是否应当返还研发费用及支付违约金?金额如何确定?
4、被告叶某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判决结果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某公司签订的《某产品设计开发制造委托合同》。
2、判令被告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研发费80万元。
3、分支持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10万元(法院将合同约定的24万元违约金酌情调减)。
4、被告叶某对上述第二、三项判项中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和被告但比例承担。
七、案件总结
本案清晰展现了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中根本违约的认定标准与法律后果。法院认定,被告公司未在约定及合理延长的期限内解决关键技术难题并交付合格成果,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的合同解除权及研发费用返还请求应予支持。针对违约金,法院遵循补偿性为主的原则,在原告未能充分举证实际损失的情况下,行使自由裁量权对过高约定予以酌减,体现了公平理念。同时,基于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规则,在股东未能证明财产独立时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有效保护了债权人利益。本案对规范技术开发活动、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八、本案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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