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林智敏律师代理债权人起诉股东出资纠纷,成功为委托人追回20万工程款及利息

2025/12/01 17:53:24 查看87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一、 当事人

原告:刘某

原告委托代理人:林智敏律师团队

 

被告人一:周某

被告人二:吴某

被告人三:蓝某

第三人:某波广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

 

二、案情简介

本案源于原告刘某与第三人某波(广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就该合同纠纷,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判令第三人公司向刘某支付工程款20万元。判决生效后,因第三人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因未发现第三人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此后,刘某提起本案诉讼,其主张第三人公司已丧失偿债能力,故要求公司的现任股东蓝某、周某及已转让股权的原股东吴某,在其各自未实缴的出资范围内(蓝某600万元、周某200万元、吴某65万元),对某公司所欠的剩余工程款20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法院根据已查明的代持股事实,依法追加了实际股东蓝某为本案共同被告。

 

三、 原告(我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蓝某在未出资600万元范围内、被告周某在未出资200万元范围内、被告吴某在未出资65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公司欠付原告的债务(工程款20万元及自2023219日起至20231215日止的迟延履行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四、 被告代理意见

被告吴某代理意见

1其转让股权时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不属于“未履行出资义务”,出资义务已随股权合法转让而转移给受让人周某

2案涉债务产生于其转让股权之后,其无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意,不应承担补充责任。

 

五、 案件争议焦点

1现任股东蓝某周某的出资责任在公司经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其认缴出资义务应否加速到期,并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原股东吴某的出资责任其在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的行为,是否需要对转让后产生的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行为是否构成恶意逃避出资义务?

 

六、 判决结果

1被告蓝某在未出资600万元范围内,对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工程款20万元及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被告周某在未出资2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同一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吴某承担责任的诉请。

4、案件受理费与保全费由被告蓝某周某等负担。

 

七、 案件总结

本案清晰界定了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的条件及原股东的责任边界。法院认为,在公司经强制执行仍无财产可供执行时,现任股东王某、司某的出资义务应加速到期,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对于原股东陈某,因其在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且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恶意逃债行为,故不承担责任。该判决平衡保护了债权人利益与股东在认缴制下的期限利益。

 

八、 本案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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