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律师:村委会拒付 1.19 亿安置房款,二审法院支持!

2025/12/01 22:43:35 查看69次 来源: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作为房地产律师,安置房交易中房款支付条件争议引发的上诉纠纷较为典型 —— 这个案例里,地产公司(甲公司)诉村委会(乙村委会)要求支付 1.19 亿安置房款,一审法院支持地产公司诉求,村委会上诉后,二审法院认定付款条件未成就,改判驳回地产公司全部诉求。关键裁判逻辑对处理安置房、回迁房交易纠纷极具参考价值,详细拆解给大家。

案情核心

乙村委会(上诉人)因村屯改造需安置村民,与甲公司(被上诉人,地产公司)就某小区,共 46 栋住宅楼、8 栋商业楼等,用于村民回迁,签订多份协议:

2016 8 月,签订《协议书》,约定乙村委会购买甲公司开发的一号小区住宅,房款按工程形象进度及资金落实情况支付,房屋总价款按实际成本 + 税金 + 合理利润计算;

2017 3 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房款先按预估成本支付,工程交付后按实际成本多退少补;

2017 7 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未付房款在入户前结清

2017 10 月,再次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甲公司先投入 3000 万完成主楼验收、通水通电(满足入户),乙村委会再付 8000 万用于后续工程,剩余房款待结算后、办房照前结清

2018 4 月,乙村委会出具《承诺》,表示入户后负责向管委会追要 4.3 亿房款,到账后直接付给甲公司

合同履行中,甲公司自 2018 年起为1416 户村民办理入户,但一号小区仅 46 栋住宅楼主体验收,8 栋商业楼、1 栋会所未验收,小区用临时水电,道路、绿化等配套未完成;乙村委会累计已付房款 12.57 亿元。2018 年,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村委会支付剩余房款 1.19 亿元及利息。一审法院判决乙村委会支付 1.19 亿元,乙村委会不服上诉。

法院关键认定(二审)

双方法律关系为房屋买卖,非委托代建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为委托代建关系,二审法院纠正该观点:甲公司通过招拍挂取得一号小区土地使用权,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双方签订的协议核心是乙村委会购买安置房用于村民回迁,符合房屋买卖合同特征,故双方为房屋买卖关系,需按买卖合同规则认定付款条件。

付款条件未成就,甲公司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 2017 10 月《补充协议》及 2018 4 月《承诺》,付款条件为甲公司完成主楼验收、通水通电(满足入户),乙村委会追要管委会补偿款到账。但实际情况是:一号小区未全部竣工验收,部分工程被甲公司抵押,配套未完成,用临时水电,不具备完整入户条件;且乙村委会向管委会追要的补偿款未到账。甲公司作为出卖人,未全面履行交付符合约定的房屋义务,故付款条件未成就。

多份协议约定冲突,以最终约定为准:

双方虽曾约定入户前结清房款,但后续 2017 10 月《补充协议》已变更付款条件,明确先满足入户标准,再付部分房款,剩余待结算后支付。协议约定冲突时,应以在后约定(即最终明确的付款条件)为准,而非按此前入户前结清条款执行。

判决结果(二审)

撤销一审判决(即撤销乙村委会支付甲公司1.19 亿元的判项);

驳回甲公司(地产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房地产律师提示

安置房交易需明确付款条件,避免约定冲突:

签订安置房、回迁房协议时,需清晰约定付款条件(如工程进度、入户标准、款项来源等),若后续需变更条件,应在补充协议中明确此前约定与本协议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避免多份协议约定矛盾导致纠纷。

出卖人需全面履行交付义务,否则付款条件不成就:

作为房屋出卖人(如本案甲公司),需按协议约定完成工程验收、配套建设、通水通电等完整交付义务,若仅部分完成(如用临时水电、配套未建),则不符合付款条件,买受人(如村委会)有权拒付剩余房款。

款项来源依赖第三方需约定清楚责任:

若房款需依赖第三方(如管委会补偿款),协议中需明确第三方款项未到账时的责任划分(如是否免除买受人付款义务、是否需协助追款),避免因第三方未付款导致买受人被诉。

法律关系认定是关键,避免混淆买卖代建

委托代建关系中,委托人(如村委会)需按工程进度付代建费;房屋买卖关系中,买受人(如村委会)需按房屋交付标准房款,二者权利义务不同。签订协议时需明确法律关系,避免后续认定偏差。

一审判决后需及时上诉,重点举证条件未成就

若认为付款条件未成就(如本案村委会),上诉时需提交证据(如工程未验收证明、临时水电凭证、配套未完成照片等),证明出卖人未履行义务,从而争取二审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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