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买卖律师:开发商知道备案却 2 年不主张,后诉解除合同,时效已过吗?

2025/12/01 22:54:47 查看91次 来源: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作为房产买卖律师,开发商以股东与购房者恶意串通为由诉合同无效的纠纷很常见,核心在于是否存在恶意串通解除权是否超期。今天结合典型案例,拆解裁判逻辑与维权要点。

一、案件核心背景

2016-2019 年,赵磊(化名)因生意周转向孙明(化名)借款 400 万元,双方约定利息。

甲公司(化名)开发某楼盘,赵磊是该公司股东(占股 13.34%),负责楼盘房屋销售,持有公司公章与法定代表人印鉴章使用权。

2021 11 月,赵磊与孙明协商以房抵债,甲公司与孙明签订三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将楼盘内 108109110 号商铺(下称案涉商铺)出售给孙明,总价121.95 万元,单价约 4500 /㎡,合同加盖甲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章,后办理备案登记,孙明缴纳维修基金并实际占有。

2023 11 月,甲公司以赵磊与孙明恶意串通低价卖房、未收到房款为由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并撤销备案,一审驳回甲公司诉求;甲公司上诉,主张存在恶意串通、一审推定事实错误,二审维持原判。

二、双方核心争议点

甲公司(开发商)的主张

存在恶意串通:案涉商铺股东内部分配价 1.4-1.5 万元 /㎡,孙明购买价仅 4500 /㎡,不足成本价 1/3,明显低于市场价,赵磊与孙明私下串通转移资产,损害公司利益,合同无效。

一审推定错误:不能仅凭赵磊有权用章就推定甲公司认可以房抵债,孙明未实际支付房款(甲公司与赵磊均未收到),一审推定房款已用借款抵偿与事实矛盾。

解除合同合理:赵磊未经公司同意私自卖房,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且恶意串通属法定无效情形,不受时效限制。

孙明(购房者)的主张

无恶意串通:与赵磊是正常债权债务关系,经协商以房抵债,合同加盖甲公司公章,备案合法,事前不认识赵磊,无串通动机,购房行为善意。

解除权超期:合同 2021 11 月签订,甲公司 2023 11 月才起诉解除,已超《民法典》规定的 1 年解除权行使期限,权利已消灭。

房款已结清:以对赵磊的 400 万元借款本金抵偿购房款,赵磊作为销售负责人有权代表甲公司确认,且甲公司 2 年内未催要房款,符合抵债常理。

赵磊(甲公司股东)的主张

有权处置商铺:案涉商铺是股东会议同意分配给自己的资产,有权用于抵偿个人债务,并非私自处置公司财产

无恶意串通:与孙明是正常债务抵偿,合同签订经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公章由财务按流程加盖,备案手续合法,不存在私下操作。

售价合理:案涉商铺位置偏僻(非临街),同期同位置商铺备案价约 4900-5200 /㎡,案涉单价 4500 /㎡符合市场行情,并非显著低价

三、法院认定关键理由

解除权已超期,甲公司无权解除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为 1 年,自解除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算。甲公司庭审中承认 2021 11 月底已知案涉商铺备案,故解除权行使截止日为 2022 11 30 日。

甲公司 2023 11 月才起诉解除,远超 1 年期限,解除权已消灭,一审驳回其解除诉求符合法律规定。

无证据证明恶意串通,合同合法有效

案涉合同加盖甲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章,甲公司称赵磊私自盖章,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且甲公司承认卖房需经法定代表人审批、公章专人保管,合同签订符合公司流程,无法认定私自操作

案涉商铺单价 4500 /㎡,同期同位置对称商铺(如 114115 号)备案价4900-5200 /㎡,价格相近,不存在显著低价;甲公司以股东内部分配价主张低价,但其内部价普遍高于实际备案价(如其他商铺内部分配价 1.2-2.36 万元 /㎡,备案价仅7200-1.6 万元 /㎡),内部价不能作为市场价参考。

孙明与赵磊存在真实债权债务关系,以房抵债符合常理,且甲公司 2 年内未向孙明主张返还商铺或催要房款,与不知情矛盾,孙明有理由相信赵磊的卖房行为代表甲公司,属善意购房。

以房抵债事实成立,房款已结清

赵磊与孙明确认以借款本金抵偿购房款,赵磊作为甲公司销售负责人,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结合合同约定签订当日一次性付款及甲公司未催款的事实,一审推定房款已结清符合交易习惯,甲公司主张未收到房款不能对抗孙明。

四、房产律师给各方的 3 点提示

开发商:规范内部管理与权利行使

明确股东及员工权限,避免因权限模糊导致表见代理;公章保管需留痕,完善用章审批流程,防止私自用章争议。

发现合同争议后,需在 1 年除斥期间内行使解除权,避免因拖延导致权利消灭;主张恶意串通需提供实质性证据(如私下沟通记录、利益输送凭证),仅以价格低不足以认定。

购房者:确保交易合法与证据留存

与开发商股东交易时,需确认对方权限,要求合同加盖公司公章,办理备案登记,避免个人行为风险;以房抵债需签订书面协议,留存借款凭证与抵债约定,证明交易真实性。

购房后及时缴纳维修基金、物业费等,留存缴费凭证,实际占有房屋,形成合法占有证据链,对抗后续可能的执行或无效主张。

开发商股东:明确资产归属与处置权限

处置公司资产需经内部决策程序,留存股东会议记录等证据,避免以个人名义擅自处置;以自有分配资产抵债时,需明确资产归属证明,防止公司事后否认。

五、总结

此类纠纷中,恶意串通的认定需结合价格合理性、交易流程合法性、当事人主观善意等综合判断,开发商仅以股东操作 + 价格低主张无效难以成立;同时,解除权有 1 年除斥期间,超期则权利消灭。无论开发商、购房者还是股东,均需注重交易流程规范与证据留存,避免因程序瑕疵证据不足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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