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02 06:04:54 查看265次 来源:李光伟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下称《解释》)于 2021 年 1 月 1 日正式实施,其中第十三条对同一债务存在多个担保人时的内部追偿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结束了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的争议,也为债权人与担保人提供了更为清晰的权利义务指引。本文围绕该条文,结合实务视角,系统解析混合担保情形下担保人之间的追偿顺序、份额计算及其操作难点。
一、第十三条的核心内容与立法取向
《解释》第十三条明确,多个担保人之间是否享有内部追偿权,原则上以约定为基础,仅在特定情形下辅之以法律推定。具体分为三款:
(一)有约定从约定
担保人之间明确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的,依约定处理。
(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的法定推定
满足以下情形之一,担保人按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
约定相互追偿但未约定份额;
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按指印。
(三)无约定则无追偿权
除前两款情形外,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不得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立法取向:现行制度弱化了原《物权法》及部分司法解释中 “推定连带、允许追偿” 的立场,转向 “约定优先,特定情况视为有约定” 的审慎态度,核心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避免担保责任被不当扩散。
二、实务中三类追偿情形的认定与操作
(一)明确约定情形
担保合同或单独协议中若载明 “担保人之间可相互追偿,各自承担比例为 XX%” 等清晰无歧义的内容,司法实践中直接采纳。
⚠️ 实务注意:避免使用 “适当分担”“合理比例” 等模糊表述,否则可能被认定为 “约定不明”,适用比例分担规则。
(二)视为有约定的三种情形
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如条款载明 “各担保人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虽未明确彼此追偿,法律推定其具有分担责任的意思;
约定相互追偿但未约定份额:需通过协商或诉讼确定比例,一般依据担保范围、担保物价值、债权额等因素综合判断;
在同一合同书上签署:多个担保人共同签署同一担保文件(含线上确认),法律推定其知悉彼此存在并同意构成共同担保关系,承认内部追偿权。
�� 实务提示:为防范争议,建议在担保文件中增设 “担保人内部追偿与分担” 专门条款,明确各方份额、行使条件和程序。
(三)无约定则无追偿权
常见情形:多个担保人分别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彼此不知情,且无连带或追偿约定。此时,承担责任的担保人仅能向债务人追偿,无权要求其他担保人分担。
✅ 核心意义:强化担保人缔约时的注意义务,促使其主动了解债务整体担保结构。
三、担保人内部份额的计算方法
《解释》仅明确 “按比例分担”,未规定统一计算基准,司法实践中主要参考以下因素:
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或上限;
担保物的市场价值(物保情形);
各担保人受益情况(如是否为关联方);
债务人与各担保人之间的基础关系。
�� 常见做法:以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最高额或实际担保债权额在总额中的占比作为分担依据。
示例:甲、乙对同一笔 200 万元债务提供保证,甲担保 150 万元,乙担保 100 万元。若甲清偿 200 万元后向债务人追偿未果,可参照乙的担保比例(100 万 / 250 万 = 40%)向乙追偿对应份额。
四、实务操作难点与律师建议
(一)难点分析
“同一合同书” 认定争议:电子签约、附件签署、先后签署是否属于 “同一合同书” 易产生分歧;
份额确定缺乏统一标准:比例划分自由裁量空间大,易引发二次纠纷;
债务人破产情形下的追偿困境:“向债务人追偿不能” 的证明标准高,影响向其他担保人主张权利;
部分担保人缺乏偿债能力:即便法院确认追偿权,也可能因其他担保人资产不足无法实现。
(二)律师建议
1. 缔约阶段
尽量将多个担保人纳入同一担保合同,明确追偿与分担机制;
独立签署的担保合同中增设条款:“已知悉其他担保存在,并同意按 XX 比例分担责任”。
2. 权利行使阶段
承担担保责任后,及时取得债权人出具的履行凭证;
尽快启动对债务人的追偿程序,取得 “不能清偿” 的司法或破产管理人证明;
诉讼中精准主张 “比例份额”,并提供明确计算依据。
3. 争议解决阶段
注重收集担保人之间意思联络的证据(如邮件、微信记录、会议纪要等);
物保与人保并存时,注意衔接适用《解释》第十三条与第十八条(物保与人保关系)。
结语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十三条构建了 “以约定为核心、特定签署形式为补充” 的担保人内部追偿机制,既尊重商事主体意思自治,又通过明确规则降低司法不确定性。
担保人及债权人在设计担保架构、拟定合同条款时,应充分重视该条文影响,通过事前清晰约定防范事后纠纷,实现担保制度的风险分流与权益平衡功能。未来司法实践中,“比例” 计算方式、“同一合同书” 解释等问题仍有待判例进一步明确,值得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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