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的控告思路

2025/12/02 17:15:19 查看264次 来源:叶斌律师



  一、前言

     虚假诉讼是20世纪90年代经济社会快速转型和发展的伴生物,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入刑”,此类犯罪具有较大的隐蔽性,一些司法工作人员也纷纷踩坑,一些老牌律所也不知道如何去做好控告工作,徒劳无功。与此不同,叶斌律师(浙江允道律所主任、创始合伙人、刑事团队负责人)领衔的允道刑事团队—— 作为专注杭州刑事案件、深耕刑事领域 18 年的专业团队,对此类案件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及控告思路做一期实务研究。

  二、虚假诉讼的法律界定与特征

  1.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

现行刑法对于虚假诉讼的规定主要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二节(妨害司法罪)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中: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另外,虚假诉讼也可能涉及诈骗罪,这一情形主要出现在三角诈骗中:原被告双方捏造事实欺骗法院执行第三人财产。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构成虚假诉讼但不构成犯罪的

虚假诉讼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也可予以罚款、拘留,相关规定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

第一百一十三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叶斌律师团队在 18 年刑事辩护实务中,曾成功为多起被害人发起控告维权,为当事人挽回损失。

  小结:

  第一档: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虚假诉讼的司法解释规定

  涉及到虚假诉讼,相关司法解释构成体系如下(含浙江省内的指导意见、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9月26日)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

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2020年1月8日)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

               关于量刑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9月26日)

第三条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情形,造成他人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

(三)致使义务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财产给付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权益,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致使他人债权无法实现,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六)致使他人因为不执行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判决、裁定,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院、检察院重点关注案件类型;依法严格审查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

第五条  对于下列虚假诉讼犯罪易发的民事案件类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予以重点关注:

(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二)涉及房屋限购、机动车配置指标调控的以物抵债案件;

(三)以离婚诉讼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

(四)以已经资不抵债或者已经被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

(五)以拆迁区划范围内的自然人为当事人的离婚、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六)公司分立、合并和企业破产纠纷案件;

(七)劳动争议案件;

(八)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九)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民事案件。

第六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及时甄别和发现虚假诉讼犯罪:

(一)原告起诉依据的事实、理由不符合常理,存在伪造证据、虚假陈述可能的;

(二)原告诉请司法保护的诉讼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的;

(三)在可能影响案外人利益的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存在近亲属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的;

(四)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和实质性诉辩对抗的;

(五)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对其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且不符合常理的;

(六)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不足,但双方当事人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的;

(七)当事人自愿以价格明显不对等的财产抵付债务的;

(八)民事诉讼过程中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

第七条  民事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及时甄别和发现虚假诉讼犯罪:

(一)诉讼代理人违规接受对方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给付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二)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指使、引诱他人伪造、变造证据、提供虚假证据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干扰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

虚假诉讼不构成犯罪予以罚款、拘留的情形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八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一)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

(二)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伪造、隐藏、毁灭或者拒绝交出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四)擅自解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的;

(五)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第一百九十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他人合法权益,包括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提起撤销之诉,经审查,原案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一百九十一条 单位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或者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个人或者单位采取罚款措施时,应当根据其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诉讼标的额等因素,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内确定相应的罚款金额。

四、控告思路

  叶斌律师团队累计办结刑事案件超 2000 件,其中虚假诉讼控告成功案件数十起

  (一)虚假诉讼的识别要点

  检察机关和法院在识别虚假诉讼时,主要关注以下异常信号:

  1. 原告起诉依据的事实、理由不符合常理,存在伪造证据、虚假陈述可能。

  2. 原告诉请司法保护的诉讼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

  3. 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和实质性诉辩对抗。

  4.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对其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且不符合常理。

  5. 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不足,但双方当事人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

  6. 当事人自愿以价格明显不对等的财产抵付债务。 表:虚假诉讼识别要点与调查方向对照表

    (二)虚假诉讼的线索收集与证据固定

     虚假诉讼线索来源多样,主要包括:

  1. 当事人自行举报:虚假诉讼参与人因内讧而主动揭发,如山东泗水案例中申某因被同伙欺骗而“自己举报自己”。

  2. 案外人报案:利害关系人发现自身权益受损而提出控告。

  3. 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如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虚假诉讼线索。

  4. 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异常:审判人员察觉案件异常迹象后移交调查。

  5. 多方协作机制获取线索:通过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信访局等单位的联络员制度获取线索

 (三)关键证据收集方法成功控告虚假诉讼需要系统收集以下几类证据:

  1. 主体关系证据

         查询公安机关“人口信息大平台”确认当事人之间的亲属、朋友等特殊关系。收集工商登记信息、股权结构图等证明关联企业关系。调取通讯记录、资金往来等证明当事人之间事前共谋的证据。

  2. 事实虚构证据

     资金流向证据:通过银行流水追踪资金实际走向,如湖北仙桃案例中通过追踪资金流向发现款项“当日进账、当日转回”的循环转账痕迹。  

    时间矛盾证据:如证据落款时间与事实不符(如2015年2月29日这类不存在的日期)。

      证据伪造痕迹:如笔迹鉴定证明多份借条为同一人同一时间制作

  1. 诉讼异常证据

    案件审理时间线证据,证明诉讼过程异常迅速。庭审笔录,证明当事人之间缺乏实质性诉辩对抗。调解协议文本,证明多起案件内容高度一致。

(四)虚假诉讼的控告流程与策略      根据虚假诉讼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可选择以下控告渠道:

  1. 向检察机关控告

          民事检察部门:对生效裁判、调解书可申请检察监督。刑事检察部门: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的可移送公安机关立案

  2. 向法院申请再审或提出执行异议

          对生效裁判可申请再审。对执行过程中的虚假诉讼可提出执行异议

  3. 向公安机关报案

         对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的,可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

  4. 多部门联动机制

     利用“政法委指导、检察主导、分工协作”的工作原则,推动多部门联合查处

  五、结语

  虚假诉讼的控告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精准识别线索、全面收集证据、合理选择策略。随着“智慧检务”的发展,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为虚假诉讼的识别和控告提供了新的支持。检察机关也已将虚假诉讼监督作为重点工作,连续多年开展专项监督活动。

       对于受害人而言,面对可疑诉讼时应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全面收集证据,选择适当控告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法律从业者而言,应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调查核实权,主动深入调查,揭穿虚假诉讼的面纱,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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