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
原告一:章某
原告二:吴某
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林智敏律师团队
被告:赵某
二、案情简介
原告一章某、原告二吴某与被告赵某原为广州某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三方实际持股比例分别为30%、40%和30%。其中,原告二吴某的40%股权由被告赵某代持,因此在工商登记信息中,赵某持股70%,章某持股30%。2022年10月9日,三方召开股东会并形成纪要,一致同意章某与吴某退出公司经营,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赵某。
此后,各方于2022年12月20日正式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总价款为120万元,并明确支付方式:第一笔款项60万元于2023年2月28日前支付,第二笔款项60万元需在三个特定项目审计完成且公司收到款项后支付,但最迟支付期限不超过2023年6月30日;若项目款未到账,则由赵某按审计金额先行垫付。协议签订后,赵某如期支付了第一笔款项,原告方也配合完成了股权变更登记。
然而,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最迟期限,赵某既未收到项目款项也未垫付第二笔股权转让款。原告多次催讨无果,认为赵某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遂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款项及相应滞纳金。
三、原告(我方)诉讼请求
1、判令赵某支付股权转让款60万元;
2、判令赵某支付滞纳金(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23年6月3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1月2日为225,600 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赵某承担。
四、被告代理意见
1、《股东会议纪要》中约定的付款时间早于公司成立时间,属无效约定;
2、第二笔股权转让款支付条件未成就,因部分项目未完成审计,金额无法确定;
3、根据审计结果及坏账核减,赵某无需再支付转让款;
4、工商登记的股权转让价格为5万元,与实际诉请不符;
五、案件争议焦点
1、第二笔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时间是否已届满?
2、第二笔股权转让款的具体金额是否明确?
3、是否应扣除项目审计差额及成本?
六、判决结果
1、赵某支付股权转让款:60万元;
2、滞纳金计算标准自2023年6月30日起,按一年期LPR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
3、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包括原告诉请中超出部分的金额及千分之一日利率的滞纳金;
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七、案件总结
本案为股东间因股权转让款支付引发的纠纷。法院认定《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赵某未按约定支付第二笔款项构成违约。协议中约定的“最迟付款日”条款被采纳,赵某需在2023年6月30日前付款。对于审计核减金额及成本扣减问题,因双方未达成一致且部分项目未完成审计,法院未支持直接扣减,建议另行核算处理。判决体现了尊重合同约定、严格履行期限的司法原则。
八、本案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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