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
原告:赖某
原告委托代理人:林智敏律师团队
被告:广州某哥食品有限公司
第三人:周某某、廖某某、邝某
二、案情简介
2019年1月,原告赖某与被告(广州某哥食品有限公司)股东廖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以30万元对价受让其持有的公司8%股权。此后,原告赖某虽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但公司及其他股东均认可其股东身份。入股后,原告认为自身未能享有相应股东权益,遂于2021年6月与公司实际经营负责人廖某某、邝某协商退出。
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被告公司向赖某返还退股款28万元,并由公司出纳周某某负责具体支付事宜。协议达成后,被告公司通过周某某分次向赖某支付了共计15元,但剩余13万元经催讨后一直未予支付。赖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公司支付上述剩余款项。
三、原告(我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广州某哥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剩余退股款人民币13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公司承担。
四、被告代理意见
1、案涉“退股协议”仅为公司部分人员的个人意向,不能代表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公司不发生法律约束力。
2、原告赖某的股东身份未经工商登记,其退出亦未经法定程序,其法律地位不明,应先行确权而非直接主张退股款。
3、公司后续发生的重大债务原告持股期间的公司经营直接相关,原告作为利益相关方,在责任未厘清前无权单独获得退股款。
第三人廖某某述称:承认退股事实,但主张因公司后来发生交通事故,股东需承担赔偿责任,故后续退股款不应再支付。
第三人周某某述称:同意廖某某意见,并称赖某的退股仅与廖某某、邝某协商,未经过全体股东同意,其本人仅是按指示付款,未参与协商。
五、案件争议焦点
1、赖某与廖某某、邝某协商的退股协议,是否对被告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2、公司退股后发生的债务,退股股东赖某是否仍需承担责任?
六、判决结果
1、支持原告赖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2、判令被告广州某哥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赖某支付款项人民币13万元。
3、如果未按指定期间履行,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广州某哥食品有限公司公司负担。
七、案件总结
本案的核心在于法院对“事实协议”的认可。尽管赖某退股未经全体股东决议,但法定代表人廖某某及大股东邝某的协商,加之出纳周某某的实际部分付款,共同构成了公司认可退股的事实。法院明确,股东责任以其在任为限,赖某退股后公司产生的债务与其无关。此案警示公司应规范内部治理,避免因程序瑕疵引发纠纷。
八、本案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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