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申请人系山西省某地村民,2006年因某项目,名下20亩枣树被征收,并已领取相应补偿款。其后,申请人认为某府未依法履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补偿安置职责,于2024年11月向某府邮寄《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但对方签收后未作任何答复。
申请人遂于2025年2月向山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答复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答复。
二、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
1. 被申请人是否应对《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作出答复;
2. 其未答复行为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
3. 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是否已超过法定时效。
被申请人辩称,相关征地行为发生于2002年至2006年,申请人早在2014年已通过信访等方式知晓相关行政行为,现已远超行政复议时效。此外,被申请人主张其已依据当时政策履行了补偿义务。
三、行政复议过程与结果
山西省人民政府依法受理本案,并组织开展了调查与调解工作。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确已于2024年11月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职申请,被申请人已于次日签收,但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复议机关认为:
本案审查对象为“不答复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而非征地补偿内容本身;被申请人在收到履职申请后,既未自行答复,也未转交相关部门处理,明显不当;征地补偿安置事项涉及申请人重大切身利益,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答复职责。
2025年11月,山西省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申请人的《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作出答复。
四、案件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行政不作为”类行政复议胜诉案例,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1. 明确行政机关答复义务:即使相关实体争议可能涉及历史遗留问题或时效争议,行政机关对公民提出的履职申请仍负有程序上的答复义务。
2. 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通过行政复议,当事人获得了要求行政机关作出正式回应、推进问题解决的程序性保障。
3. 强化政府履职监督:复议决定体现了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行为的监督力度,推动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积极回应群众诉求。
五、律师提示
在征地补偿、安置保障等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行政争议中,当事人应注意:及时通过书面方式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明确履职申请;保留邮寄凭证、签收记录等证据;如行政机关不予答复,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即使实体权利主张可能面临时效障碍,程序性权利仍受法律保护。
本案的成功,不仅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行政机关的正式回应,也为类似历史遗留征地补偿问题的程序性救济提供了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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