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胜诉案例】征地补偿安置职责履行申请获复议机关支持

2025/12/03 19:00:02 查看179次 来源:京盟律师杜柏飞团队律师

一、案件背景

申请人系山西省某地村民2006年因某项目,名下20亩枣树被征收,并已领取相应补偿款。其后,申请人认为府未依法履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补偿安置职责,于202411月向某府邮寄《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但对方签收后未作任何答复。

申请人遂于20252月向山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答复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答复。

二、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

1. 被申请人是否应对《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作出答复;

2. 其未答复行为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

3. 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是否已超过法定时效。

被申请人辩称,相关征地行为发生于2002年至2006年,申请人早在2014年已通过信访等方式知晓相关行政行为,现已远超行政复议时效。此外,被申请人主张其已依据当时政策履行了补偿义务。

三、行政复议过程与结果

山西省人民政府依法受理本案,并组织开展了调查与调解工作。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确已于202411月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职申请,被申请人已于次日签收,但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复议机关认为:

本案审查对象为“不答复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而非征地补偿内容本身;被申请人在收到履职申请后,既未自行答复,也未转交相关部门处理,明显不当;征地补偿安置事项涉及申请人重大切身利益,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答复职责。

202511月,山西省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申请人的《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作出答复。

四、案件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行政不作为”类行政复议胜诉案例,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1. 明确行政机关答复义务:即使相关实体争议可能涉及历史遗留问题或时效争议,行政机关对公民提出的履职申请仍负有程序上的答复义务。

2. 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通过行政复议,当事人获得了要求行政机关作出正式回应、推进问题解决的程序性保障。

3. 强化政府履职监督:复议决定体现了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行为的监督力度,推动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积极回应群众诉求。

五、律师提示

在征地补偿、安置保障等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行政争议中,当事人应注意:及时通过书面方式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明确履职申请保留邮寄凭证、签收记录等证据;如行政机关不予答复,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即使实体权利主张可能面临时效障碍,程序性权利仍受法律保护。

本案的成功,不仅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行政机关的正式回应,也为类似历史遗留征地补偿问题的程序性救济提供了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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