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病重,丈夫执笔的遗嘱,是代书遗嘱还是共同遗嘱?

2025/12/04 13:57:02 查看110次 来源:杨志峥律师

在现实生活中,遗嘱的形式与效力常常因一纸手写文件而引发纷争。尤其是夫妻一方病重时,由另一方“代笔”写下的遗嘱——究竟是代书遗嘱还是共同遗嘱?这不仅关乎法律形式,更决定了遗产的归属与遗愿能否实现。


一、案情回顾:一份由丈夫执笔的“遗嘱”


案件的主人公是一对年迈的父母。2018年,他们为避免子女争产,立下遗嘱,约定拆迁安置房在两人身故后由女儿万女继承。但三年后,母亲病重,父亲亲笔写下新的“遗嘱”:在母亲去世后,房屋改由儿子万男继承,并由儿子负责父亲的养老与身后事。父母二人均在“赠与人”一栏签字确认。母亲去世后,父亲又签署了赠与合同,将安置房直接过户给儿子。女儿万女认为母亲当年的真实意愿被篡改,便起诉要求确认2021年“遗嘱”无效。案件焦点由此集中在一个问题上——丈夫执笔的遗嘱,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二、这究竟是代书遗嘱还是共同遗嘱?


观点一:这是无效的代书遗嘱。按照《民法典》第1137条规定,代书遗嘱须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日期,并由遗嘱人及见证人共同签名。而本案中,遗嘱由父亲执笔,没有其他见证人,因此形式上存在瑕疵,应属无效。


观点二:这是合法的共同遗嘱。根据《民法典》第1133条,两个或以上遗嘱人共同作出的、处分共同财产的同一份遗嘱,即为共同遗嘱。本案中,父母双方均签字确认,处分的是夫妻共同的安置房财产,内容相互关联、意思一致,符合共同遗嘱的特征。因此,应视为有效遗嘱,且撤销了2018年的旧遗嘱。



三、法院采信:这份遗嘱是“共同遗嘱”


法院最终采信了第二种观点。理由很明确:虽然文件由丈夫执笔,但内容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的体现。夫妻二人均以“赠与人”身份签名,处分的是共同财产,且明确由儿子承担赡养与身后事责任,内容具备整体性。因此,该遗嘱符合共同遗嘱的四大特征:第一,遗嘱人为两人;第二,意思表示共同一致;第三,财产为共同财产;第四,内容具有整体性。在此基础上,法院认定:2021年的共同遗嘱有效,并视为对2018年遗嘱的撤销。女儿无权再要求分割安置房,父亲后续的赠与行为属合法处分。



四、律师解读:形式之外,看的是“意思一致”


这类案件的关键,不在于谁执笔,而在于——遗嘱的实质是否体现了双方真实、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丈夫仅是代为书写、自己不具处分意图,那就属于“代书遗嘱”;若夫妻二人共同签名,且内容反映出一致的处分安排,那就是“共同遗嘱”。


同时需要注意:共同遗嘱的效力持续至双方均去世为止,任何一方在生时都不得单方更改;一旦一方去世,另一方擅自变更遗嘱,将面临法律风险。杨律师建议:“对于年长或病重者,立遗嘱一定要在专业机构的指导下完成,最好由律师见证并保留视频记录,以确保形式合法、意思真实、证据充分。”


许多家庭误以为“写个纸条、签个名”就能代表遗嘱生效,但在司法实践中,恰恰是这些看似‘随手写’的遗嘱,最容易被判无效。遗嘱,不仅是情感的延续,更是法律行为的精准表达,每一个字、每一个签名,都决定着一个家庭的命运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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