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当事人
公诉机关:某市检察院
被告一:李某某
被告委托辩护人:林智敏律师团队
被告二:孙某某(系李某某妻子)
二、案情简介
自2021年初,被告一李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产生了在某电商平台销售假冒名牌运动鞋的想法。其后,他在福建省结识了制假商高某某(另案处理),并与其妻子孙某某一同前往实地考察。最终,二人选定了一款假冒阿迪达斯品牌的小白鞋作为主要销售产品。
回到广州后,李某某注册了多家电商店铺,并由其负责核心运营,包括上传侵权商品图片、通过刷单和投放广告提升店铺排名与流量;客户下单后,他再前往位于某县的租赁仓库打包发货。被告人孙某某则积极参与其中,主要负责在手机上担任客服,解答顾客咨询、处理售后问题,并向上游制假商高某某沟通催货。
至案发时,经调取平台交易记录核实,二人通过三家店铺销售的假冒阿迪达斯鞋金额总计高达人民币35万元。公安机关在其仓库内现场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侵权鞋子363双。经认定,二人的共同违法所得为人民币9万余元。
三、 公诉机关指控
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认为二被告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情节严重,
量刑建议:
1、对李某某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
2、对孙某某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四、 被告(我方)辩护意见
1、被告人李某某虽负责运营,但其上游完全受制于制假商高某某,在犯罪链条中处于从属地位。相较于生产源头的制假者,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2、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即如实供述全部罪行,始终稳定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态度诚恳。其积极主动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9万元,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不良后果,体现了深刻的悔罪心理和改过自新的决心。
3、公诉机关指控的35万元销售金额中,应区分犯罪既遂与未遂。
五、 案件争议焦点
1、被告人李某某与孙某某虽均被认定为主犯,但二人具体分工、参与程度、实际获利以及对犯罪结果的原因力大小是否存在差异?这种差异应如何在最终刑罚中得以体现?
2、现场查获的库存商品对应的货值,在法律上应认定为犯罪未遂。该部分金额是否应从总销售金额中剥离出来?并作为法定从宽量刑情节予以独立评价?
六、 判决结果
1、判令被告一李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判处被告二孙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3、追缴二人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9万元(已退缴)。
4、没收扣押在案的手机、电脑、假冒鞋子等作案工具和侵权商品。
七、 案件总结
本案清晰展现了司法机关打击电商领域知识产权犯罪的决心。法院在准确适用法律定罪的同时,充分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方面认定二人均系主犯,另一方面又基于其认罪认罚、全部退赃等积极悔改表现,依法判处缓刑并科处罚金,实现了惩罚与教育、法理与人情的平衡,对同类犯罪具有良好的警示作用。
八、 本案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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