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
公诉机关:某市检察院
被告一:钱某(原系广州某服饰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一委托辩护人:林智敏律师团队
被告二:薛某(原系广州某服饰有限公司运营部专员)
被告三:罗某(原系广州某服饰有限公司财务)
被告四:章某(原系广州某服饰有限公司客服)
二、案情简介
2020年1月,郑某(已判刑)注册成立广州某服饰有限公司,并开发运营“小某某APP”电商平台。自2020年6月起,该公司以广州为主要经营地,通过自身及关联公司名义,大量招揽供应商在平台入驻,以“某某服饰专营店”等店铺为掩护,长期、大规模销售假冒多个知名注册商标的商品。
被告人钱某担任法务,负责供应商资质审核;薛某作为运营专员,进行商品审核、定价及平台运营;罗某担任财务,负责资金管理;章某作为客服,处理消费者投诉与退换货事宜,四人在各自岗位为售假活动提供支持。
2023年9月,公安机关开展收网行动,在现场查获大量假冒商品及作案工具。经司法审计,该平台销售假冒商品的金额巨大,各被告人任职期间涉及的销售额均达数百万元,非法获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
三、公诉机关指控
四名被告人作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参与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特别巨大,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建议量刑:
1、被告人钱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2、被告人薛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3、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4、被告人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四、被告(我方)辩护意见
1、钱某虽担任法务职务,但其职责仅限于形式审核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基础资质,并无权也从未参与公司的核心决策、招商选品、定价及利润分配。
2、钱某自到案后,直至今日庭审,均能稳定、完整、如实供述自己所知的全部案件事实,从未反复,认罪态度良好。
3、被告人钱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五、案件争议焦点
1、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应如何界定?
2、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多个从宽情节叠加,如何在量刑上具体体现?
3、在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是否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实现惩戒与教育的平衡?
六、判决结果
1、判决四名被告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2、判处被告钱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3、判处被告薛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4、判处被告罗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5、判处被告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
6、追缴违法所得,没收已退缴的赃款和扣押的犯罪工具。
七、案件总结
本案作为一起电商平台系统性售假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具有典型警示意义。判决结果清晰表明,在单位犯罪中,即便普通员工,只要明知违法仍提供关键职能支持,就需承担刑责,体现了“责任穿透”原则。同时,法院通过全面采纳从犯、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从宽情节,并最终适用缓刑,精准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严厉打击了犯罪,也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八、本案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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