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当事人和家属在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心里会冒出一个问号:既然我都认了,律师还能为我做无罪辩护吗?如果律师坚持做无罪辩护,会不会让之前的“认罪认罚”白费了,甚至惹恼了法官?
这种担忧非常普遍。我经常遇到当事人,手里拿着那份签了字的具结书,既想抓住“从宽”的机会,又觉得案件事实有委屈,想请律师再争取一下。这种矛盾的心情,我完全理解。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这个看似“拧巴”的操作背后,法律究竟是怎么规定的。
第一层:你的“认罪”和律师的“辩护”,是两码事
想象一下,你去医院看病。医生根据检查结果给出了诊断和治疗方案,你点头同意了。但同时,你请来的另一位医学专家,在仔细研究了你的所有病历后,认为之前的诊断可能有问题,并提出了一套不同的看法。医院会因为你请的专家提出了不同意见,就认定你“不配合治疗”吗?通常不会。因为“你同意治疗方案”和“专家提出专业意见”,是两个层面的事情。
认罪认罚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就类似这个过程。当事人签署具结书,意味着他本人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提出的量刑建议表示了认可。这是当事人基于自身认知和利益考量做出的程序性选择,核心在于表达“我认罪、我认罚,并希望获得从宽处理”的态度。
而律师的职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地提出辩护意见。法律明确保障律师的独立辩护权。这意味着,律师的辩护观点,可以独立于当事人的认罪表态。即便当事人已经认罪认罚,律师经过专业研判,如果认为案件在事实、证据或法律适用上存在无罪的可能,他完全有权利,也有责任提出无罪辩护的意见。
所以,从法律程序上讲,律师做无罪辩护,并不会直接导致当事人之前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自动失效。当事人的“认罪”表态和律师的“无罪”辩护,在法律框架内是可以并存的。这解决了当事人最大的一个顾虑:律师为我做无罪辩护,是不是就等于我“反悔”了?答案是否定的。
第二层:真正的关键,在于法官怎么判
理解了第一层,我们进入更核心的问题:如果律师做了无罪辩护,法院还会采纳检察院那份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吗?
这里我们必须认清一个根本原则: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定罪量刑的最终权力,掌握在法院和法官手中。检察院拥有“量刑建议权”,但法官拥有“量刑裁决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协商性司法”,目的是在被告人认罪的前提下,简化程序、节约司法资源。但它并没有,也不可能剥夺法院独立审判的权力。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强调法官的“实质量刑权”。也就是说,法官不会仅仅因为检察院提出了量刑建议,就照单全收。他必须对全案证据、事实、情节进行综合审查,独立判断量刑建议是否适当。因此,现在单纯讨论“量刑建议采纳率”已经意义不大。
那么,律师的无罪辩护在其中扮演什么角色呢?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是提交给法庭的一份重要的专业参考。它可能动摇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内心确信,也可能揭示出证据链条中的重大缺陷。如果法官经过审理,认为律师的无罪辩护理由成立,或者部分成立,那么他完全可能不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甚至作出无罪或罪轻的判决。反之,如果法官认为无罪辩护不成立,他依然可以基于当事人认罪认罚的态度和案件事实,在量刑时予以从宽考虑。
所以,问题的关键从不在于“律师能不能做无罪辩护”,而在于“律师的无罪辩护理由是否扎实,能否说服法官”。法院是否按照量刑建议判,与律师是否做独立辩护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在实践中,尤其是在一些争议较大的案件中,我们甚至会有策略地安排:由一位律师侧重从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取得谅解等角度,为当事人争取量刑上的从宽;而另一位律师则专注于从事实和证据入手,进行无罪或罪轻的辩护。这种“组合拳”,往往能为当事人争取到更有利的结果。
说到底,认罪认罚是当事人争取程序利益的一种选择,而律师的辩护是捍卫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专业武器。两者目标一致,路径可以不同。对于当事人而言,不必在“认罪认罚”和“律师辩护”之间做非此即彼的艰难抉择。一个负责任的律师,会帮助你分析,在现有证据下,认罪认罚是否是更务实的选择;同时,他也会运用自己的专业能力,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为你探寻一切可能的辩护空间,哪怕这个空间是“无罪”。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