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05 14:35:49 查看151次 来源:王蒙磊律师
杰XX涉嫌诈骗一案
建议对杰某某不予呈报批准逮捕
辩护意见书
XX县公安局/XX县检察院:
XX律师事务所接受杰某某及其家属的委托,为杰某某涉嫌其他诈骗罪一案提供辩护。XX律师事务所指派王蒙磊律师担任杰某某的辩护人。经会见杰某某,现结合法律规定,提供如下辩护意见供侦查机关参考:
辩护人认为:本案当事人杰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只是构成治安处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无逮捕必要。
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事实部分:
杰某某的行为是在网上接单,按照网上人员的要求到酒店里安装一种可以拨打电话的设备,杰某某不知道该设备的用途。经过辩护人上网查询得知,杰某某安装的设备准确名称为“虚拟拨号设备”即GOIP设备。
二、杰某某没有实施诈骗罪的故意和共谋
杰某某也是被网上的人员给骗了,杰某某不认识网上人员,他只是按照网上人员的要去去安装设备,网上的人员向其支付安装的劳动报酬费用。杰某某不知道该设备是可以用于电信诈骗的设备。
杰某某与上游的网上的人员没有诈骗的共谋,杰某某只是按照网上人员的要求到酒店安装设备,杰某某不知道该设备是犯罪分子用于诈骗的设备,网上的人员也没有给杰某某说明该设备是用于电信诈骗的。
三、杰某某没有获利
在整个过程中杰某某没有获利,甚至连网络上人员承诺的安装设备的劳动报酬都没有给到。杰某某没有任何获利情况。诈骗罪需要达到诈骗金额较大。
四、杰某某的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很小
据杰某某本人讲其在安装设备后,就被公安机关抓获,设备有可能还没有投入使用,也就是即使犯罪分子还没有开展实施诈骗活动,就被公安机关查获该设备。因此本案的危害后果很小。诈骗罪需要达到诈骗金额较大。根据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五、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下列设备、软件:(一)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二)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三)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四)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及时识别、阻断前款规定的非法设备、软件接入网络,并向公安机关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综上所述:
建议:
1、XX县公安局/XX县检察院对杰某某涉嫌其他诈骗罪一案,不予呈报批准逮捕,对犯罪嫌疑人杰某某依法予以取保候审,并依法予以撤销刑事案件。
2、XX县公安机关对杰某某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规定,对杰某某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更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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