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其实是权利不是义务
去年冬天,一个在外省某市做生意的李总坐在我办公室里,眉头紧皱地问:“叶律师,如果我不签认罪认罚,会不会被判更重?”这类问题,我在十八年执业中听过太多次。很多当事人在关押或取保期间,都会把“认罪认罚”看成一道必须选择的关口——签了,也许能换取较轻的判决;不签,就怕换来更重的量刑。
从法理上说,认罪认罚制度本质上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而不是义务,也不是办案机关的特权。《刑事诉讼法》明确了认罪认罚从宽原则——它是奖励式的宽待,而非惩罚式的加码。不签协议,只会失去“可以从宽”的机会,而不能成为加重处罚的理由。
我常用一个比喻跟当事人解释:这就像高铁二等座升级到一等座的促销活动——选了,确实享受更宽松;不选,也只能按原标准执行,不会“罚你坐硬座”。但现实中,部分办案人员曾错误地把认罪认罚当作自己的“指标任务”,对不签者施压,这在几年前确实存在。但自2024年底取消相关考核指标后,这种情况明显少了,尽管某些地方仍有认识偏差。
现实中的压力与误区
刚才说的李总,其实并不是怕被判更多年,而是害怕不签的话,会让法官或检察官对自己另眼相待。他的心情,我完全理解——因为人在案发后处于被动状态,很容易把“办案人员的态度”与“判决的结果”划上等号。
有些案件中,尤其在涉及欠款、赔偿的大额经济犯罪里,当事人在被告知“如果认罪认罚,建议判缓刑”时,心理压力会骤然加大。比如,我办过一位张先生的案子,他本来还在和受害方协商还款,但办案人员提示他签认罪认罚可以争取轻判,他权衡之下选择签了,后来才发现自己其实有证据可以反驳部分指控。
这就是一个典型的误区:认罪认罚不应阻碍案件事实的查明。如果当事人对罪名或量刑有异议,只要有证据支撑,律师依然可以做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不会因为没签协议而被判更重。我的团队曾在这样的案件中,成功让法院采纳了不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最后判了比检方建议更轻的刑。
理性选择才是核心
说了这么多,归根结底,认罪认罚只是刑事诉讼中一个工具,关键在于当事人是否愿意、是否有必要使用它。签与不签,首先要建立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和法律后果的基础上,而不是单纯被“缓刑”或“少判几年”的诱因左右。
在衡量时,可以结合几个方面来思考:第一,案件的证据链是否完善,如果证据不足,贸然认罪认罚可能会丧失辩驳机会;第二,本人对罪名和事实是否认可,如果不认可,签字只会让自己失去后续抗辩空间;第三,结合律师的专业判断,让签与不签成为一种战略选择,而不是被动的妥协。
我一直跟当事人强调:法律赋予的权利,本就是用来选择的,不认罪认罚,并不意味着挑战办案人员,更不等于自寻麻烦。在法律的框架内,理性权衡、坦然选择,才是应对刑事案件最稳妥的姿态。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