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危险的法律误区
最近接待了几位当事人的咨询,情况很相似:他们或他们的家人,因为涉嫌诈骗身陷囹圄,而诈骗的对象,清一色是日本人。当我问及案发缘由时,不止一位家属脱口而出:“叶律师,我们骗的是日本人,又没骗自己人,这怎么能算犯罪呢?”
说实话,每次听到这样的疑问,我的心情都很复杂。一方面,我理解这种基于朴素情感产生的认知偏差;另一方面,我必须清晰地指出,这是一个极其危险的法律误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诈骗罪保护的是公私财物所有权,这个“财物”可没有国籍之分。只要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或者对我国公民、社会秩序产生了影响,司法机关就有管辖权。把一个日本人的钱骗到手,和把一个中国人的钱骗到手,在刑法评价上,本质并无区别。认为“骗外国人没事”,就像认为在无人看见的十字路口闯红灯不违法一样,是对法律边界的严重误判。
法律是一张平等、冷静的网。它不会因为受害者的身份,就去改变罪与非罪的定性。这个道理,很多当事人直到戴上手铐的那一刻,才恍然大悟。
取保候审背后的“情理考量”
那么,为什么近期这类案件中,确实有部分当事人被办案机关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呢?这就引出了一个更深层,也更具现实意义的问题:司法实践中,除了冰冷的法条,还有没有“情理”的容身之地?
答案是,有的。而这种考量,恰恰体现在“主观恶性”的评估上。前阵子办的一个案子,当事人是位年轻人,他在接受调查时坦言,自己最初是带着一种扭曲的“爱国”情绪参与其中的,觉得是在“惩戒”。办案人员在笔录里也记录了他的这种心态。请注意,这绝不意味着他的行为合法,而是说,这种动机与纯粹为了个人享乐、贪婪无度地去诈骗本国老人养老钱的动机,在司法者眼中,其“恶性”程度是存在差异的。
我们常说的“罪大恶极”,“恶极”指的就是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极大。在这类案件中,办案机关同意取保候审,释放了一个重要信号:当事人的行为固然涉嫌犯罪,必须依法处理,但其主观上可能并非十恶不赦,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相对较低。取保候审的可行性,从来不只是看罪名,更要综合考量案件情节、社会危害性,尤其是当事人的主观心态和一贯表现。这就像一个天平,一边是行为的违法性,另一边是行为人的可塑性,办案机关在中间寻找一个符合法律精神的平衡点。
这给了我,以及我的团队,进行有效辩护的宝贵空间。我们的工作,不仅仅是反驳指控,更多时候是向办案机关、检察官、法官清晰地呈现这个“人”——他的动机、他的认知局限、他事后真诚的悔过。法律是理性的,但执行法律的人,可以理解复杂的人性。
写到这里,我想起那天傍晚,一位取保出来的年轻人坐在我对面,他说:“叶律师,我现在知道了,爱国有很多种方式,但犯法绝不是其中一种。” 他的话让我沉思良久。
作为律师,我见惯了各种由头引发的案件。爱国热情值得尊重,但任何高尚的情感,一旦被引入违法犯罪的歧途,就立刻变了质,最终承受苦果的,只能是当事人自己和他们的家庭。法律不会为“爱国”诈骗开绿灯,但会在制裁违法行为时,聆听行为背后的故事,并据此作出更精细、更符合“情理法”的裁量。
因此,如果你或你的家人正面临类似处境,请务必清醒:第一步,是彻底抛弃“骗外国人无罪”的幻想,正视问题的严重性。第二步,则是与律师充分沟通,整理一切可以反映主观状态、日常表现、事后弥补行为的证据与线索。在法律的框架内,将那些复杂的、可能被误解的“情理”因素,有条理地呈现出来,这才是争取最优处理结果的正途。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