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朋友问我,叶律师,我只是帮外国人弄个邀请函,提供点商贸咨询,算不算犯法?尤其是在一些朋友眼里,这似乎是“商机”,是“信息不对称”下的一个赚钱门道。说实话,第一次遇到这种问题时,我也有点懵。毕竟,我们总觉得,弄个邀请函,给人家公司介绍一下,这不就是正常的商业往来吗?可法律的界定,有时候比我们想象的要复杂得多。
邀请函,究竟是不是“出入境证件”?
关于出售邀请函这件事,法律圈里其实有几种不同的看法。一种是认为,这只是提供商贸咨询,邀请函本身又不是刑法里说的那些“出入境证件”,所以不构成犯罪。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行为人是利用发证机关的手,变相地出售了出入境证件,应该按罪论处。还有一种说法是,如果明知对方是偷渡,还提供这些帮助,那就是参与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在我看来,出售入境签证文件和邀请函的行为,不应该被简单地认定为“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为什么这么说呢?咱们刑法里说的“出售出入境证件罪”,指的是出售护照、签证这类真正意义上的证件。最高法和最高检的解释里,对出入境证件的范围有明确界定,包括护照、国际旅行证、海员证等等,这些都是有法定效力和权威性的。邀请函呢?它本身并不能保证一定能拿到签证,还得跟护照等其他材料结合起来才有可能。而且,法律规定,出入境邀请函的出具主体和法律性质,要和法律规定的出入境证件相当。如果它不相当,那就不能算作是刑法意义上的出入境证件。
所以,简单地出售一份邀请函,充其量是提供了一个可能获得签证的“敲门砖”,但它本身不是那个可以直接让你合法出入境的“通行证”。这样看来,不构成出售出入境证件罪,是比较符合法律规定的。
当“咨询”变成“帮凶”: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风险
但是,事情还没完。即使不构成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并不代表就完全没事了。如果行为人明知对方是要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还主动提供入境签证文件和邀请函,那情况就可能不一样了。这涉及到“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如果事前就跟那些组织偷渡的人商量好了,为他们提供虚假的证明、邀请函,甚至是面签培训,目的就是骗取签证,让外国人偷渡入境,那么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
怎么判断呢?这就要结合行为人做的具体事情,还有他内心的真实想法来分析了。客观上,要看他除了出具邀请函,有没有做其他的事情,比如跟那些组织偷渡的人是不是关系很紧密,是不是形成了一个产业链,还是仅仅偶尔介绍一下。比如,需求方会提供偷渡人员的基本信息,然后行为人编造一些入境事由、停留地点,再出具假的邀请函。接着,需求方就带着这些人,拿着这份假邀请函去申请商贸签证,目的就是为了偷渡入境。这时候,就要看行为人在整个过程中,是不是起到了一个辅助、支持的作用。
主观上,更重要的是看行为人到底知不知道对方是在利用这些虚假材料来骗取签证,以达到偷渡的目的。这可以通过他自己的说法,其他参与偷渡的人的证词,还有一些聊天记录来判断。我们要弄清楚,他心里是不是已经有了跟那些组织偷渡的人一起,配合他们干这件事的故意。
说实话,有时候办案子,会发现很多人就是因为一念之差,或者对法律的模糊认识,就把自己置于了危险的境地。这份邀请函,看起来是一笔小小的“商机”,但如果背后连接的是非法出入境的链条,那风险就太大了。
如何规避风险,找准定位
那么,面对这类情况,我们该怎么做才能既不违法,又能提供合法的商业咨询呢?
首先,要明确自己的服务范围。你提供的应该是合法的商贸咨询服务,而不是代办签证、代办证件。对于邀请函的性质,一定要清晰。它只是一个辅助文件,最终能否拿到签证,取决于签证官的判断和申请人提供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
其次,要对你的客户进行必要的了解。如果对方明确表示是为了“帮助”外国人“解决”签证问题,或者你发现对方提供的所谓“商贸活动”十分可疑,那么就要提高警惕。对于涉及出入境的业务,一定要坚持合法合规的原则。
最后,如果对某些业务的法律性质有疑虑,不要凭想象行事,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十八年的执业生涯,我见过太多因为法律认知不清而造成的遗憾。我们团队始终秉持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的理念,希望能帮助更多朋友在法律的框架内,稳妥地开展各项业务,也为那些身处困境的朋友,找到最有效的法律途径。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