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广告与开设赌场罪,界限在哪?

2025/12/09 17:15:58 查看79次 来源:叶斌律师

前年,我接到一个案子,当事人是做网络平台运营的。他网站的主要业务是投放广告,其中包括一些链接,指向了外省某市的几个赌博网站。案子到了检察机关那里,对方直接认为这是参与开设赌场的行为,把他列入了共同犯罪的被告人名单。

开设赌场罪,不只是“谁开了赌场”这么简单

很多人听到“开设赌场”,第一反应是线下的牌桌、赌厅或者赌博机。但在网络时代,赌场可以藏在看似普通的网站里。法律意义上的开设赌场罪,包括组织网络赌博以及为赌博提供资金、场所或其他便利。如果行为人和赌博网站存在共同商定,即有明确的犯意联络,那么就可能构成共同犯罪。关键在于——是否建立了密切的合作关系,而不仅是单纯提供广告位置。

在我办的这个案子里,当事人的行为是给赌博网站投放广告,并收取广告费。表面看,这是一个商业合作。但检方认为,这种行为本质上为赌博活动引流,是赌博活动的一部分。问题是,要认定为共同犯罪,必须证明他不仅知道对方的性质,还与之共同谋划、分工明确。证据链能否支撑这一点,是辩护的关键。

说实话,第一次遇到这类案子时,我也停下来反复思考:到底广告合作到了哪一步,才可能跨过那条法律的红线?这个问题,没有那么直观的答案。

广告行为与违法性质的“分水岭”

刚才说到的“红线”,就是案件的本质分水岭。发布广告链接并收取费用,本身在大多数行业都是正常的商业行为。但如果广告内容指向的是违法平台,那就要考虑是否触犯其他罪名,比如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按照《刑法》相关规定,如果利用网络发布涉及赌博、诈骗等违法信息,就可能构成该罪,而不一定直接进入“开设赌场”的认定范围。

在办案中,我常会先问自己:当事人有没有参与赌博网站的运营、分成或管理?有没有和赌博网站约定具体赌资的分配方式?有没有协助处理赌客的资金往来?如果这些都没有,而只是单一提供广告位、按时收广告费,那么与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就还有一段距离。

这个案子也一样,我们将辩护方向放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上。因为这样不仅更贴近当事人的实际行为,也能避免直接落入开设赌场罪较重的刑罚区间。检方的认定并不是最终结论,我们看重的是在审判中,通过证据去挑明:广告推广与赌博运营之间,并不是一回事。

从案件到日常的警示

说了这么多,归根结底,这类案件的核心是搞清楚两件事:第一,行为与赌博运营的关系有多紧密;第二,证据是否足以证明这种紧密关系。对于任何从事网络广告或信息发布的朋友来说,遇到客户要求投放带有赌博性质的广告,不管对方给出的价格有多诱人,都要警惕。因为一旦广告引流到违法平台,你可能就站在了刑法的边缘。

从前年到现在,我处理了不少类似的案件,发现一个经验之谈——防范的最佳方式,就是建立内容审核机制,不接来源不明、性质不明的广告。看似多此一举,但这就像骑自行车时装个护链罩,能避免链条卡住而摔倒。等到真的进了司法程序,再去解释“只是广告合作”,代价就大得多了。

虽然每个案子的细节都不一样,但只要在分析中抓住法律构成的关键节点,就能找到对自己最合适的辩护路径。案件本身不必被动接受定性,证据和事实,才是最终可以说服法庭的东西。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