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常规辩护失效时,我们还能做什么?

2025/12/12 17:56:28 查看37次 来源:叶斌律师

很多当事人家属找到我时,手里拿着一份判决书,上面写着“对于辩护意见不予采信”,然后问我:“叶律师,我们请的律师也提交了意见,也沟通了,为什么一点用都没有?这案子是不是没希望了?”

说实话,每次听到这样的问题,我心里都挺不是滋味。我执业十八年,在杭州见过太多类似的场景。当事人和家属觉得冤枉,律师也做了“规定动作”,但结果就像一拳打在棉花上,毫无回应。这背后,往往不是律师不专业,而是案件本身已经陷入了某种困境,常规的辩护方式失效了。

常规辩护,为何会“失灵”?

我先打个比方。常规辩护,就像一套标准的广播体操。每个动作都到位,流程也完整,从侦查阶段的意见,到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沟通,再到法庭上的发言,一步不落。对于大多数案件,这套“广播体操”是有效的,它能帮助法官看清事实,理解法律。

但问题在于,有些案件,从一开始就不是在比谁的“广播体操”做得更标准。当案件背后存在复杂的因素,或者办案程序本身存在严重瑕疵时,法官可能根本无心去看你那套标准的“动作”。他手里有一份已经形成的内心确信,或者面临着其他压力。这时,你再怎么从卷宗里找细节、抠法条,他都可能一句话驳回:“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这就像在擂台上,你还在按套路出拳,对手却已经不讲规则了。你做的所有工作,都成了自说自话。原因很简单:你的质疑如果只停留在纸面上,没有力量去撼动既定的程序轨道,那么法官不采纳你的意见,几乎不需要任何成本。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凭什么要求对方必须听我们的?

破局关键:从“实体之争”转向“程序之辩”

所以,面对这种困局,我们该怎么办?坐在那里等,肯定是最坏的选择。我的经验是,必须转换战场。不能只盯着“他有没有犯罪”这个实体问题打转,而要主动去审视“这个案子是怎么办出来的”这个程序问题。

程序辩护,听起来有点抽象,其实核心很简单:就是把审视的目光,从当事人身上,转移到办案机关身上。我们去审查,侦查机关取证合法吗?管辖对吗?有没有指供诱供?检察院的监督到位吗?法庭的组成符合规定吗?

这么做的目的,不是为了找茬,而是一种策略。当律师通过扎实的工作,指出程序中存在的硬伤,并将这些问题摆在台面上时,就等于把办案机关也放到了“被告席”上,让他们必须正视和回应。这首先是一场心理上的博弈。只有当你的意见变得“不容忽视”时,对方才会坐下来,平等地和你对话。这时候,你再谈实体问题,对方才可能听得进去。

程序辩护无处不在,它从律师第一次会见受阻就开始了。比如,看守所找各种理由不让见,这就是程序问题,必须据理力争。再比如,一份关键证言,如果是通过限制证人人身自由的方式取得的,那么不挑战这个取证程序的合法性,光去质疑证言内容真假,是苍白无力的。程序是实体的基石,基石歪了,上面盖的房子再漂亮也是危房。

对抗式辩护:为“对话”赢得资格

基于这样的理解,我们团队在处理那些存在明显冤情、阻力巨大的复杂案件时,会更倾向于采用一种“对抗式辩护”的策略。这不仅仅是法庭上的唇枪舌剑,更是一套完整的、积极的行动方案。

它包括:坚决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针对管辖违法、取证违法等问题提出正式的控告;必要时申请侦查人员、鉴定人出庭;甚至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一些案外的工作,让案件得到更广泛的关注与监督。这一切,都需要家属的充分理解和配合。

前年,我们团队办理过一个外省的案子。当事人涉嫌的罪名很重,一审结果很不理想。二审介入后,我们没有纠缠于犯罪构成,而是死死咬住侦查阶段存在的几处重大程序违法。我们反复申请排非,针对管辖问题提出异议,过程非常艰难。但最终,这些程序上的抗争迫使案件出现了转机,上级法院以程序问题为由发回重审。后来,检察院因为管辖权等问题撤回了起诉,案件最终由公安机关撤销。当事人得以重获自由。

这个案子走了一条很迂回的路,但它说明了一个道理:当正面强攻无效时,通过程序辩护打开一个缺口,往往能为当事人争得一线生机。它为实体辩护赢得了宝贵的“对话资格”。

所以,如果你的家人正面临类似的困境,感到常规路径走不通时,不妨静下心来,和律师一起审视整个办案过程。看看程序上有没有可以发力、必须捍卫的权利点。寻找一位不畏惧、懂策略、敢于并善于进行程序辩护的律师,然后坚定地和他站在一起。这条路可能更坎坷,但有时候,它是通往正义唯一可行的路。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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