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黄某某是宁波某村村民,因结婚无房居住,2007 年向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提交《临时建房报告》,申请建设 68㎡临时平房,并承诺 “本人居住、遇征收服从拆除且需先安置”。该申请经街道办事处审批同意,后黄某某实际建成二层房屋,并在此居住至 2022 年。
2022 年,案涉房屋因安置项目建设被纳入征收范围。街道办事处认定房屋为 “违法建筑”,先后作出《违法建筑认定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于 9 月 1 日强制拆除房屋。黄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024 年 1 月,法院判决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2024 年 2 月,黄某某申请行政赔偿,街道办事处以 “房屋系违法建筑、物品已妥善保管” 为由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书》。为维护权益,黄某某委托本所律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恢复房屋、赔偿物品及过渡费损失。
二、争议焦点
1. 案涉房屋是否属于合法权益保护范围?
2. 赔偿方式与范围应如何确定?
3. 临时建房的信赖利益是否应纳入赔偿?
三、被申请人辩称
1、黄某某的临时建房仅获街道同意,未取得土地,主管部门审批,且实际建成二层楼房,远超 68㎡临时平房的审批范围,属于违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
2、强拆前已将屋内物品搬至仓库存放,并通知黄某某领取,其未取回系自身原因,不存在物品损失,无需赔偿。
3、临时建房不属于合法住宅,黄某某无权参照合法建筑拆迁标准主张过渡费,且其未配合征收,应自行承担居住损失。
4、已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并说明理由,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应驳回原告诉求。
四、胜诉结果
1、两种赔偿方式可选
房屋安置:被告为黄某某提供105㎡安置房,同时赔付房屋重置价8万余元、装修及附属设施损失5万余元、搬家补贴1万余元、签约搬迁奖励1万余元,合计16万余元。黄某某需按规定结算安置房差价。
货币安置:被告赔付房屋超出合法面积部分重置价3万余元、装修损失5万余元、搬家补贴、签约搬迁奖励,合计10 万余元。90㎡合法安置面积按 2022 年同类商品房均价扣除基本造价后增加 10% 赔偿,并支付自 2022 年 9 月起的利息。
2、物品与过渡费损失赔付
赔偿损失3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参照当地标准,支付过渡费2 万余元及利息。
五、法律意义
审批临时建房的信赖利益受法律保护本案明确,即使是临时建房,只要经行政机关审批同意,且被征收人基于审批形成长期居住的信赖利益,行政机关强拆时需按合法建筑标准予以赔偿,不能以“临时性质” 否定其基本居住权益。
违法强拆需全面赔偿直接损失法院将房屋重置价、装修损失、搬家补贴、签约奖励、过渡费等均纳入赔偿范围,同时支持利息损失,细化了《国家赔偿法》中“直接损失” 的认定标准,填补了临时建房赔偿的裁判空白。
兼顾政策规定与实际居住需求针对黄某某名下无房、长期居住的实际情况,法院突破“临时建房不予安置” 的传统口径,按人均 30㎡标准确定 105㎡安置面积,实现了政策刚性与民生柔性的平衡。
六、律师策略
1、锁定审批的合法性基础重点提交《临时建房报告》及街道审批文件,证明房屋建设经行政机关同意,黄某某已履行承诺且长期居住,形成合法信赖利益,反驳“违法建筑” 的抗辩。
2、举证无房居住的事实提交不动产查询记录,证明黄某某及家人名下无其他房产,案涉房屋是其唯一居所,强拆直接导致居住权丧失,为主张安置房或足额货币赔偿奠定事实基础。
3、主张物品损失的举证责任倒置指出被告强拆时未依法清点登记物品,导致黄某某无法举证具体损失,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应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促成法院酌定物品损失赔偿。
七、温馨提示
保留审批手续与居住证据临时建房需留存完整的审批文件、村委会证明等,同时保存水电费单据、居住照片等实际居住证据,为证明信赖利益提供支撑。
强拆时及时固定物品损失遭遇强拆前,对屋内物品进行录像、清单登记;强拆后若物品被转移,需要求行政机关出具保管清单,避免因举证不足丧失赔偿权益。
区分临时建房与违法建筑经行政机关审批的临时建房,即使未取得土地手续,也不属于违法建筑;若行政机关以“违法” 为由强拆,可主张信赖利益赔偿。
八、结语
黄某某的胜诉,不仅是个人权益的胜利,更彰显了司法对行政审批信赖利益的尊重。在农村建房管理中,行政机关不能既审批同意建房,又以“临时性质”“手续不全” 为由强拆且拒赔,这种 “前后矛盾” 的执法行为既损害政府公信力,也侵害群众基本居住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