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做生意的朋友聊到诈骗罪,第一反应就是“那是骗人的事,和我没关系”。但在十八年的执业里,我见过太多看似正常的资金往来、合作项目,最后却被认定为诈骗的案例。有的当事人在被带走前,还在想着如何按计划还钱。这类案件远比表面看到的复杂。
第一把钥匙:虚构事实还是正常夸大?
记得几个月前,一位创业的张先生找到我,说自己在推销产品时做了些“漂亮化”的宣传,现在却被指控诈骗。我翻看材料发现,他的宣传确实夸张,但更多是行业内常见的“美化”,比如强调产品优势、预测潜在收益。法律上,这通常属于民事欺诈范畴,并不直接构成诈骗罪。
然而,如果这种夸大已经超出行业惯例,甚至编造不存在的功能或数据,那性质就不同了,可能会触碰到虚假广告罪,甚至在特定条件下被认定为诈骗。这里的关键,就是要通过证据区分“商业话术”和“虚构事实”。很多案件,第一步就卡在这个认定上。
但这只是表层的切入,真正影响定性的,是接下来要谈的非法占有意图。
第二把钥匙:“想还还是赖着不还”
在诈骗罪的认定中,非法占有的目的几乎是核心中的核心。检方一般会从两方面去做文章:一是看借款时的财务状况;二是看当事人在笔录中的表态。如果当事人在借钱时已经债台高筑,显然无力偿还;或者在讯问中说了类似“不想还了”的话,对方就会据此认定存在非法占有意图。
这里是辩护的黄金突破口。我和团队在办案时,经常通过反证来拆解这一认定。例如证明当事人当时还有其他盈利渠道,具备还款能力;或者能拿出还款记录,表明一直在偿还、筹措资金,没有赖账的主观意图。尤其是在资金链紧张的行业里,这种证据往往能扭转方向。
不过,即便突破了这一步,案件还没结束。因为法官最终要看的,是被害人是否真的被骗。
第三把钥匙:被害人究竟有没有“上当”
这就回到了诈骗罪的本质——必须存在一个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交付财物的过程。有人因为同情、友情或其他原因自愿出钱帮忙,即便最后钱没还,也不一定构成诈骗。比如我曾接到一个案子,被害人清楚地知道对方还不上钱,但出于同情还是给了,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很难认定为被骗。
因此,辩护时必须详细还原财物交付的过程:被害人是基于什么认识作出决定?这个认识是如何形成的?如果缺少“被诱导产生错误认识”的环节,就不构成诈骗。这条路径,需要大量案件细节和证据去打通。
从这三把钥匙可以看出,诈骗罪的辩护不是简单的法律表述,而是要建立完整的证据体系——虚构与否、目的动机、被害人认识。这三点每一环都可能成为突破口,有时甚至一环打开,就能全局松动。
说到底,诈骗罪是较适合开展无罪辩护的类别之一,因为它的构成要件较为具体,检方必须在每一个要件上站得住脚。对于当事人来说,最重要的是不要自己先乱了阵脚,及时让专业团队全面审视案卷,把关键证据梳理出来,才有机会争取无罪或罪轻的结果。
这类案件,我见过太多家属第一句话就是“还有希望吗?”——只要证据链还存在空当,那希望就不只是安慰,而是可以努力争取的目标。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