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身亡,以不能证明意外为由拒赔意外险,君审律所在广东省东莞市法院成功获赔

2025/12/15 09:27:57 查看205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我方当事人系吴先生的家属。吴先生独居,某日被上门探望的亲友发现倒在自家浴室门口,已无生命体征。亲友立即报警,公安机关经现场勘查,出具了《调查结论通知书》,排除刑事案件可能。现场情况显示:浴室地面湿滑,吴先生身着居家衣物,身旁有倒地的塑料盆,体表无明显外伤,家中无财物丢失,门窗完好。由于吴先生系独居且死亡发生在夜间,无直接目击者。医院在未进行尸检的情况下,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推断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带问号)。吴先生生前购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意外身故理赔后,保险公司认为:公安机关仅排除了他杀,但并未认定是意外。死亡证明推断为“心源性猝死”,这属于疾病范畴。家属未能提供任何直接证据(如录像、目击证人)证明吴先生是因“滑倒”等意外原因导致死亡。因此,保险公司主张家属“不能证明死亡属于意外”,故拒赔。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被保险人死因无法通过尸检等途径绝对确证的情况下,当受益人提供了公安机关排除他杀且现场存在意外风险因素(地面湿滑)的证据时,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保险公司能否简单地以“受益人未能完成对‘意外’的百分之百举证”为由拒赔?

法理与实务分析

  1. 举证责任的合理转移与“高度盖然性”标准: 在意外险理赔诉讼中,受益人需对“意外”事件的发生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一旦受益人提供的证据能使“意外”的发生具有“高度盖然性”(即可能性远大于不可能性),举证责任便应转移至保险公司。如果保险公司主张死亡系自身疾病等免责事由所致,则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家属提供了公安机关排除他杀和自杀的结论,以及“地面湿滑、有倒地的盆”等客观现场描述,已经完成了对“存在意外滑倒可能”的初步举证,且该可能性很高。

  2. 保险公司“疾病致死不赔”主张的举证责任: 保险公司援引死亡证明中的“心源性猝死?”来支持其疾病致死的观点。然而,该证明带有的问号表明了死因的不确定性。更重要的是,保险公司需要证明:即使发生了滑倒,其死亡也完全是由自身疾病单独、直接导致的。在缺乏尸检报告明确证实死因为纯粹疾病且与摔倒无关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无法完成此项举证。一个合理的推断是:地面湿滑导致滑倒,头部或其他要害部位撞击硬物,诱发或直接导致了死亡。

  3. 公平原则与经验法则的运用: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一个在湿滑浴室旁被发现身亡的独居者,其因滑倒导致死亡的可能性,远大于其安静地坐在客厅因突发疾病死亡后恰好移动到浴室门口的可能性。法院运用经验法则,结合现场证据,可以认定“意外”的发生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君审律所代理策略与结果

我们代理吴先生家属,致力于构建一个基于客观证据和逻辑推理的“意外”证明体系:

  • 强化公安机关调查结论的证据效力: 我们强调,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通知书》是具有公信力的证据,其“排除刑事案件”的结论,实际上也排除了自杀、他杀等非意外情形,为“意外”的可能性留下了最大的空间。

  • 详细解读现场情况,构建合理场景: 我们结合现场照片和勘查记录,向法庭生动、合理地描述事发当晚可能的情景:吴先生准备沐浴或刚沐浴完毕,浴室地面湿滑,他不慎滑倒,撞击到门口或地面硬物,导致致命伤害。这是一个连贯、符合常理的推断。

  • 指出保险公司的举证不能: 我们明确指出,保险公司声称是疾病致死,但这仅仅是一种没有证据支持的猜测。其未能提供吴先生生前有任何严重心脏疾病的就诊记录,也未能证明滑倒与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广东省东莞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我方意见。法院认为,结合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和事发现场环境(地面湿滑、有倒置容器),可以推定吴先生死亡系因意外滑倒导致的可能性较高,受益人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保险公司主张系疾病致死,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涉案事故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判决保险公司向吴先生家属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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