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
原告:某知名短视频平台公司
被告: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委托代理人:林智敏律师团队
二、案情简介
原告系国内知名短视频平台运营方,其平台用户协议、《社区管理规范》等明确规定,禁止用户买卖、转让账号。被告某网络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站上,以“交易安全、手续费低、专业评估”等宣传语,为他人买卖原告平台账号提供居间服务,并收取中介费用。
原告调查发现,被告网站展示的待交易账号数量达5182个,交易完成后可实现“当日完成实名认证、更换绑定手机号”,实质协助买家规避平台实名制规则。原告认为,被告行为违反了《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扰乱平台管理秩序,破坏竞争生态,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判令被告在公开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212万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四、被告(我方)代理意见
1、被告仅提供信息中介服务,未直接参与账号买卖,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禁止的行为类型;
2、原告未能证明被告行为对其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索赔金额缺乏依据;
3、账号交易源于市场需求,被告未捏造或散布虚假信息,未直接诋毁原告商誉。
五、案件争议焦点
1、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
2、被告提供账号买卖居间服务是否违反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3、若构成侵权,被告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及赔偿数额如何认定?
六、判决结果
1、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8万元;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七、案件总结
本案系典型的利用平台规则漏洞,通过账号买卖中介服务获取竞争利益的新型不正当竞争纠纷。法院认定,被告虽与原告经营范围不同,但其业务完全依赖于原告平台用户资源,实质上攫取了原告通过正当经营积累的市场成果,违反诚信原则与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责任认定上,法院未支持原告“消除影响”的诉请,并结合行为性质、影响范围、被告规模等因素,将赔偿数额从212万元大幅酌减至18万元,体现了损害与责任相适应的司法原则。
八、本案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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