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林智敏律师于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中,成功驳回原告解除合同及赔偿本息诉请

2025/12/15 17:56:13 查看133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一、当事人

原告:李某

 

被告:白某

被告委托代理人:林智敏律师团队

 

二、案情简介

2013年5月,李某经亲戚介绍,与白某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书》,购买白某从与他人共同出资购买的“某城”地块中分得的两间地皮(宽10米、长24米),转让价为54万元。合同约定白某需提供土地契税发票并协调施工,李某于次日付清全款。

 

后因该地块属整体出让宗地的一部分,始终未办理独立的土地使用权证,李某多次要求办证未果。双方曾于2019年协商由白某高价回购,但未达成一致。2024年5月,李某再次交涉要求退款无果,遂诉至法院,以土地无法办证、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并索赔本息。

 

三、原告诉讼请求

1判决解除双方于20135月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书》。

2判令被告白某立即返还土地转让款54万元,并支付以该款项为基数、自2013521日起按年利率6.56%计算的资金占用费(暂计至2024518日)。

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四、被告(我方)代理意见

1、双方签约时原告对土地为整体购买、未办独立产权证的情况明确了解并同意。被告已履行提供完税证等合同义务,合同已履行完毕十年。

2、被告不存在违约或缔约过失。

3、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4、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除斥期间(一年)已远远超过。

5、原告因房地产市场变化而反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五、案件争议焦点

1、核心在于案涉土地“未进行初始登记、无法办证”是否构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根本违约,或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

2、原告自2013年履行合同至2024年起诉,是否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解除权行使除斥期间。

3、被告“提供完税证并协调施工”的义务是否已履行完毕,未能办证是否属于其违约。

 

六、判决结果

1、驳回原告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李某负担。

 

七、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历时久远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法院的裁判体现了以下司法导向: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基本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应维护交易稳定,谨慎支持合同解除。对于行使合同解除权等形成权,法律设定了严格的除斥期间,权利人“躺在权利上睡觉”将导致权利消灭。同时,合同双方在缔约时对标的物状况的知情情况,是判断后续风险承担和违约责任的关键因素。本案中,原告在明知土地权属状况十余年后,因市场变化等动机再诉请解除合同,难以获得法律支持。

 

八、本案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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