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林智敏律师代理加油站作弊系统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为被告人成功争取缓刑

2025/12/15 18:00:06 查看175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一、当事人

公诉机关:某市检察院

 

被告人一:廖某某(广州某加油站承租人

被告一委托辩护人:林智敏律师团队

 

被告人二:戴某某(广州某加油站站长

被告人三:孙某某(加油站设备维修人员

 

二、案情简介

本案发生于2021年4月至2023年4月期间。被告人廖某某作为广东某加油站的承租人,为谋取非法利益,联系具有专业技术的被告人三孙某某,共同商议为该加油站安装可人为控制销售数据、逃避税务监管的作弊系统。廖某某安排时任站长的被告人一戴某某配合实施。孙某某到站后,拆除了七台加油机的原始计控主板,更换为植入特殊程序的作弊主板,并安装了可远程操控的后台管理系统。

 

该系统可实时篡改加油机向管理终端传输的销售数据,导致实际销量与上报数据不符。自2021年4月系统投入使用后,该加油站长期通过后台调低交易数据,以此隐瞒真实收入,偷逃国家税款。经司法鉴定,该作弊系统通过设置参数、下发指令等方式,实现了对计控主板数据的非法控制和修改。至2023年4月案发,该加油站以此方式逃税,后经税务机关核查,认定其应补缴税款及滞纳金高达人民币612万元。

 

三、公诉机关指控

指控三被告人共同对加油站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通过修改数据传输逃税,违法所得(即逃税金额)达612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均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1、建议对廖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2、建议对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3、建议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四、被告(我方)辩护意见

1、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层面,被告人廖某某的行为虽系犯意提起者,但其主观恶性、行为危害性与“主导”或“控制”犯罪进程的情形有本质区别。

2、廖某某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办案机关尚未掌握其直接犯罪证据的情况下,主动前往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并如实、稳定地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 廖某某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此次行为是在特定经营压力下的失范之举,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

 

五、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罪名的准确认定。公诉机关最初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起诉,但审理法院最终判定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两者的区别在于行为方式:“破坏”强调对系统功能的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而“非法控制”则强调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对系统实施操控,本案中篡改数据以达到逃税目的的行为,更符合后者的特征。

 

六、判决结果

1、判令三被告人行为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3、判处被告人戴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4、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5、没收被告人孙某某违法所得一万元;没收被扣押的五块加油机主板。

 

七、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为偷逃税款而非法技术手段改造加油站计量系统的刑事案件。法院的判决明确了此类行为的法律性质,即通过安装非法硬件和软件,篡改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流的行为,应定性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非“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决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方面,基于逃税金额巨大认定“情节特别严重”,在量刑上予以体现;另一方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自首、坦白、认罪认罚、从犯地位、全部退赃(补税)等法定和酌定从宽情节,对三被告人均适用缓刑,实现了惩罚犯罪与教育挽救、保障企业正常经营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八、本案关键词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辩护律师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辩护律师 #涉税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大湾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辩护林智敏律师 

#大湾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辩护林智敏律师 

#大湾区涉税刑事犯罪辩护林智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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