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郭某经营的养殖场位于山东某村,部分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因“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被纳入征收范围。2022 年 10 月,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该批次建设用地征收;2022 年及 2024 年 11 月,街道办事处两次对养殖场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点,郭某在《地上附着物清点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2025 年 9 月,评估有限公司受街道办委托,出具评估报告,认定地上附着物总价值 70多万元。因双方未达成补偿协议,2025 年 9 月 25 日,区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给予郭某土地补偿安置费 2.59 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70.84 万元、社会保障费 0.56 万元,要求其 15 日内腾退土地。
郭某认为,该补偿决定存在评估程序违法、补偿方式未提供选择、补偿数额事实不清等问题,遂委托本律所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原补偿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
二、争议焦点
1. 评估报告能否作为补偿依据?
2. 补偿方式是否保障申请人选择权?
3. 补偿数额与征收审批是否合法?
三、被申请人辩称
1、补偿依据充分:地上附着物清点表经郭某签字确认,评估机构专业合法,评估结果客观反映附着物价值;补偿方案已公示,多数村民已完成补偿结算,按该方案作出决定兼顾公平与一致性。
2、补偿方式适配项目需求:案涉土地用于工业园区建设,调地安置不具备现实条件,提供货币安置和社保安置已满足法定要求,未侵害郭某权益。
3、补偿数额与审批合规:土地补偿安置费、社会保障费均按法定标准计算,数额准确;虽部分土地处于拟征收状态,但已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出补偿决定是为保障项目顺利推进,不违反法律规定。
四、胜诉结果
市人民政府经审理,结合事实与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复议决定:
1、评估程序违法:区政府未送达评估报告,未告知郭某异议权、复核权,实质剥夺其合法救济权利;且未提交评估机构及人员资质证明,评估报告不能作为补偿依据。
2、补偿方式未保障选择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明确三种安置方式,区政府未提供调地安置选项,也未举证证明调地安置不具备条件,剥夺了郭某的自主选择权。
3、补偿数额与征收审批事实不清:土地补偿安置费未明确对应征收亩数,社会保障费计算依据不明;部分土地仍处于拟征收状态,未获省级政府批复,此时作出补偿决定不符合法定要求。
五、法律意义
1、评估程序必须保障异议权:本案明确,行政机关委托评估后,必须向被征收人送达评估报告,并书面告知异议权、复核权,否则构成程序违法,评估报告不得作为补偿依据。
2、补偿方式应提供法定选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安置方式,行政机关必须全面提供,不得擅自删减;无证据证明某一方式不具备条件的,应保障被征收人的自主选择权。
3、补偿数额与审批需事实清楚:补偿费用的计算必须明确依据,且仅能对已获有权机关批复的土地作出补偿决定,拟征收土地不得提前作出补偿安置。
六、律师策略
1、直击评估程序违法核心:重点指出区政府未送达评估报告、未告知救济权利的违法事实,援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规定,主张评估结果不具备合法性,不能作为补偿依据。
2、质疑补偿方式的完整性:提交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证明 “调地安置” 是法定选项,区政府未提供该选项且无合理理由,侵害了郭某的选择权,违反 “公平补偿” 原则。
3、梳理补偿数额与审批漏洞:指出补偿决定中土地补偿、社保费用的计算缺乏明确依据,且部分土地未获征收批复,从实体上动摇补偿决定的合法性,最终促成复议机关认定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七、温馨提示
关注评估程序的合法性:收到附着物清点表后,需核对登记内容是否准确;评估报告作出后,若未收到或未被告知异议权,应及时提出书面异议,避免丧失救济机会。
确认补偿方式的完整性:对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检查行政机关是否提供全部法定安置方式,对擅自删减的,可直接主张程序违法。
核实征收审批的有效性:要求行政机关提供土地征收批复文件,对拟征收土地提前作出补偿决定的,可主张违法并请求撤销。
八、结语
养殖场的胜诉,彰显了法律对征地补偿合法性的严格要求。在集体土地征收中,行政机关不仅要保障补偿数额的合理性,更要严守法定程序,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区政府因评估程序违法、补偿方式不全、事实认定不清导致补偿决定被撤销,正是对“程序正义” 与 “实体公正” 的双重强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