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16 15:22:04 查看193次 来源:马赛男律师
在上海,一方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分割方式遵循《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优先看双方协议,协议不成则按法定规则处理,核心是房产归产权登记方,同时需对另一方补偿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具体如下: 1. 双方协商分割 离婚时双方可优先就房产归属和补偿金额自行达成协议。比如双方约定房产归非首付登记方所有,由其偿还剩余贷款,并向首付方支付包含首付、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的补偿;也可约定房产出售后,扣除剩余贷款,将房款按约定比例分配,这种方式灵活,能避免后续纠纷。 2. 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法院通常会按以下规则判定: - 房产归属:法院一般判决房产归不动产登记一方(即婚前支付首付的一方),尚未归还的银行贷款也由该方作为个人债务继续承担。因为房产的购买合同签订于婚前,首付和初始贷款均由其个人主导,登记在其名下,本质上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的延伸。 - 补偿计算:登记方需向另一方补偿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上海法院计算补偿款时,会结合具体数据核算,常用公式为**补偿款=(共同还贷额÷总购房成本)×房屋现值×50%**。其中总购房成本包含首付、贷款本金和利息,房屋现值则通过双方协商或专业机构评估确定。例如,一方婚前购房总价100万,首付30万,贷款70万(利息20万),婚后共同还贷40万,离婚时房屋市价200万,补偿款就约为(40万÷(30万+70万+20万))×200万×50%≈33.3万元。 - 特殊调整:法院也会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调整补偿金额。比如若子女抚养权判给非登记方,为保障子女生活,可能适当提高补偿比例;若婚后有对房屋装修等投入,装修对应的增值部分也会纳入考量,一并合理分配。 此外,还有个特殊情形需注意,若婚前贷款买房后,双方婚后前往不动产中心将房产登记变更为两人名下,那么房产性质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法院一般会结合双方贡献大小、婚姻时长等因素,进行均等或不均等的分割。建议在处理过程中咨询专业律师,确保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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