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4年9月,我所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就其与某市自然资源局、某府行政处理及行政复议纠纷一案提供法律服务。当事人系辽宁当地某镇村民,其承包的土地因村内修路被占用,认为该行为属于违法征收,遂向自然资源局申请查处违法征收行为。自然资源局作出答复称,案涉道路属于农村道路,用地类型为农用地,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亦不构成征收。市某府经复议维持该答复。当事人不服,委托我所律师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
1. 自然资源局是否依法履行了对违法占地行为的查处职责;
2. 案涉道路建设是否属于农用地转用,是否应办理审批及征收手续;
3. 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是否进行了充分调查取证。
三、律师代理意见
我所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经细致研究案件材料,提出以下主要代理意见:
1.程序主张:
自然资源局在收到当事人的查处申请后,未依法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取证,其所依据的部分证据形成于申请日前,且缺乏执法人员签名等要素,调查程序存在明显瑕疵,不符合行政程序正当性原则。
2. 实体主张:
农村道路虽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被归为农用地,但其实际建设行为已改变了土地原有耕种用途,应审慎判断是否构成事实上的用地性质转变。
行政机关不能仅凭道路宽度等形式标准,即断定不涉及农用地转用,而应结合道路建设实际对农业生产的影响、是否履行必要审批程序等综合认定。
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虽进行了补充调查,但仍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认定结论,未尽到全面审查职责。
3.法律适用: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应遵循“先取证,后决定”原则,其所依据的事实必须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本案中被诉答复所依据的关键证据存在重大瑕疵,依法不应被采信。
四、法院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5年12月8日作出行政判决书,全面采纳了我所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
被告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享有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权。本案中,被告依法受理原告提交的违法查处申请后,在履职过程中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调查、取证,所认定的事实及作出的被诉答复主要证据不足。
法院据此判决:
1. 撤销XX自然资源局于2025年3月24日作出的《关于行政查处申请书的答复》;
2. 撤销XX人民政府于2025年5月27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XX自然资源局负担。
五、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官”胜诉案件,具有重要的法治示范意义:
1. 强化行政机关程序正当义务:判决明确行政机关在履行查处职责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进行充分、客观的调查取证,不得以事后补充或形式审查代替实质调查。
2. 保障农民土地合法权益:在农村道路等涉农基础设施建设中,不能简单以“农村道路”属农用地为由,忽视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实际影响及应履行的审批补偿程序。
3. 体现司法监督力度: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证据审查严格依照《行政诉讼法》及证据规则,对证据形成时间、形式合法性等细节进行审慎认定,彰显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有效监督。
本案的胜诉,不仅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也对规范基层自然资源管理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我所律师以专业的法律素养和细致的诉讼策略,赢得了法院的支持,充分展现了我所在行政争议解决领域的专业实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