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胜诉】村民诉自然资源局不履行查处职责案一审胜诉

2025/12/17 20:29:38 查看164次 来源:京盟律师杜柏飞团队律师

一、案情简介

    20249月,我所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就其与市自然资源局、府行政处理及行政复议纠纷一案提供法律服务。当事人辽宁当地某镇村民,其承包的土地因村内修路被占用,认为该行为属于违法征收,遂向自然资源局申请查处违法征收行为。自然资源局作出答复称,案涉道路属于农村道路,用地类型为农用地,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亦不构成征收。市府经复议维持该答复。当事人不服,委托我所律师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

   1. 自然资源局是否依法履行了对违法占地行为的查处职责;

   2. 案涉道路建设是否属于农用地转用,是否应办理审批及征收手续;

   3. 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是否进行了充分调查取证。

   三、律师代理意见

   我所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经细致研究案件材料,提出以下主要代理意见:

   1.程序主张

   自然资源局在收到当事人的查处申请后,未依法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取证,其所依据的部分证据形成于申请日前,且缺乏执法人员签名等要素,调查程序存在明显瑕疵,不符合行政程序正当性原则。

    2. 实体主张

   农村道路虽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被归为农用地,但其实际建设行为已改变了土地原有耕种用途,应审慎判断是否构成事实上的用地性质转变。

   行政机关不能仅凭道路宽度等形式标准,即断定不涉及农用地转用,而应结合道路建设实际对农业生产的影响、是否履行必要审批程序等综合认定。

   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虽进行了补充调查,但仍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认定结论,未尽到全面审查职责。

   3.法律适用: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应遵循“先取证,后决定”原则,其所依据的事实必须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本案中被诉答复所依据的关键证据存在重大瑕疵,依法不应被采信。

四、法院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5128日作出行政判决书,全面采纳了我所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

被告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享有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权。本案中,被告依法受理原告提交的违法查处申请后,在履职过程中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调查、取证,所认定的事实及作出的被诉答复主要证据不足。

法院据此判决:

1. 撤销XX自然资源局于2025324日作出的《关于行政查处申请书的答复》;

2. 撤销XX人民政府于2025527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XX自然资源局负担。


五、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官”胜诉案件,具有重要的法治示范意义:

   1强化行政机关程序正当义务:判决明确行政机关在履行查处职责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进行充分、客观的调查取证,不得以事后补充或形式审查代替实质调查。

   2. 保障农民土地合法权益:在农村道路等涉农基础设施建设中,不能简单以“农村道路”属农用地为由,忽视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实际影响及应履行的审批补偿程序。

   3. 体现司法监督力度: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证据审查严格依照《行政诉讼法》及证据规则,对证据形成时间、形式合法性等细节进行审慎认定,彰显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有效监督。

   本案的胜诉,不仅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也对规范基层自然资源管理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我所律师以专业的法律素养和细致的诉讼策略,赢得了法院的支持,充分展现了我所在行政争议解决领域的专业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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