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提供“特色服务”的店家,警方想查组织卖淫,查了一圈发现不是。那怎么办?总不能白查吧?于是,“诈骗罪”的帽子扣了下来。我最近接触到的咨询里,就遇到了这样一桩让人有些“哭笑不得”的案子。店里有价目表,明码标价几百元,服务项目写得直接,比如“摸胸”、“舌吻”。结果,警方调查后认为不构成组织卖淫,转而以涉嫌诈骗刑事立案了。很多当事人和家属的第一反应是懵的:这怎么就成诈骗了?
“非此即彼”的逻辑陷阱:行政违法≠刑事犯罪
这种办案思路,我称之为“非此即彼”的逻辑陷阱。在一些办案人员看来,一个提供有偿陪侍的场所,要么是涉嫌组织卖淫(刑事犯罪),要么就是诈骗(也是刑事犯罪)。似乎不存在第三种可能——即它可能只是一个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政违法行为。
这就像看到一个人闯了红灯,交警过来一看,没造成事故,定不了交通肇事罪。然后一拍脑袋说,那你这是不是构成了诈骗?因为你欺骗了交通信号系统?这显然是把不同性质、不同层级的问题混淆了。
组织卖淫罪,核心在于“卖淫”,即提供性交服务。法律和司法实践对此有相对明确的界定。像原文中提到的“摸胸”、“舌吻”这类边缘行为,尽管低俗且违法,但通常难以被直接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卖淫”。当警方深入调查,发现确实不存在性交易时,组织卖淫罪的路径就走不通了。这时,有些案件的处理就可能滑向另一个极端:既然你宣传了“特殊服务”(哪怕只是边缘行为),又收了钱,那顾客没得到预期的“服务”(他们想象中的或更进一步的),你就是骗钱。
但这个逻辑跳跃得有点大。它忽略了一个根本问题: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之间,有清晰的界限。不是所有不道德或违法的商业行为,都自动升级为诈骗犯罪。
诈骗罪的核心:非法占有目的与财产损失
那么,我们得回到诈骗罪的本质上来看看。刑法上的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这里的关键在于“非法占有目的”和“财产损失”。具体到这个类型的案子里:店家明码标价提供了“摸胸”等服务,顾客付钱,服务实际发生(即便内容低俗)。在这种情况下,很难说店家从一开始就具有“非法占有”顾客钱财的目的——他们的目的更像是通过提供这种违法的“服务”来营利。顾客支付对价,获得了合同中(哪怕是违法的、无效的合同)约定的服务,其财产损失也很难认定。
更值得玩味的是证据。在我经手的类似咨询中,经常出现一种矛盾:店家说服务提供了,有些顾客也承认接受了服务,但可能出于各种原因(比如害怕自己因嫖娼被处罚,或受到压力),在笔录中否认接受了服务,声称自己“被骗了”。这就出现了原文中那种戏剧性的场面:一方说“我摸了”,另一方说“他没摸”。如果仅凭部分顾客事后的单方否认,就认定店家全程虚构服务、骗取钱财,证据基础上是相当脆弱的。这更像是将一个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强行套上刑事犯罪的外衣。
破局之道:精准定性,而非“罪名将就”
面对这种“张冠李戴”的指控,作为辩护律师,我们的工作就是要把“帽子”摘下来,放回它该在的地方。
首先,必须坚决质疑案件的定性。辩护的核心观点会明确指出,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重点论述其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特别是缺乏“非法占有目的”,且所谓的“被害人”并无实质财产损失。这需要结合具体的价目表、服务内容的客观描述、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等证据来进行论证。
其次,深入审查证据矛盾。就像原文中提到的,如果有其他顾客能证实服务确实发生过,或者店内人员(所谓“女服务员”)的陈述稳定一致,这与部分“被害人”陈述之间的矛盾,恰恰是证明警方指控事实不清的突破口。证据之间无法形成唯一、排他的逻辑闭环,这是刑事指控的大忌。
最后,提出合理的替代性处理方案。我们的辩护不是为违法行为开脱,而是追求法律的准确适用。可以明确向办案机关指出,这类行为如查证属实,应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如查处提供有偿陪侍的场所,对参与人员进行治安处罚。这既实现了社会管理目的,又恪守了刑法谦抑性原则,避免了刑罚的滥用。
说实话,每次遇到这类案子,心情都有些复杂。一方面,相关经营行为确实需要规范和清理;但另一方面,简单粗暴地“升格”处理,不仅可能让当事人承受不应有的严厉惩罚,也可能让真正的诈骗犯罪构成要件被模糊,长远看对法治并非益事。作为律师,我们能做的,就是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厘清边界,摆正尺度,让法律的归法律,治安的归治安。这条路不容易,但值得坚持。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