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的核心分界线:欺骗的程度决定生死

2025/12/17 22:01:51 查看132次 来源:叶斌律师

很多人对诈骗罪的理解停留在“只要骗人就是诈骗”。但在我接触的案件里,这个认知往往会让人误判风险——甚至在警方介入前都没察觉自己可能陷入刑事困境。

生活中的“假话”,和刑法里的“欺骗”并不一样

前年我接到一个案子,当事人是做销售的,在推销产品时夸大了效果,被客户指责“骗人”。说实话,这种情况每天都在商业世界发生,超市售货员会说鸡蛋更新鲜,卖房人会说房子一定升值。这种夸张说法,更多的是营销手段,而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诈骗。

刑法里的“欺骗”,核心要点是对交易核心事实的虚假陈述或隐瞒真相,而且这种欺骗必须足以让对方在根本上产生错误认识。比如,在广告中夸大效果,不必然构成诈骗;但如果明明卖的是小米手机,却谎称是华为,并且将此作为成交关键,这就接近刑法所界定的范畴。

很多人困惑为什么有些案件涉及几千万金额,最后却判了无罪。原因就在于——并非所有虚构事实都触及了核心事实的欺骗。了解这一点,是判断风险的第一步。但故事并没有结束,陷阱往往藏在更深的地方...

无罪案例的关键:有资格、有条件、没造成实质损害

让我印象深刻的是一个骗取补贴的案子。某农业公司为了获得外省农委的补贴,把原有的8年期、1000亩租赁合同,虚构成20年期、2000亩的版本,最终成功获得一笔相当可观的补贴资金。

听起来很像诈骗对吧?公安机关也一度认为属于诈骗行为。但最终不起诉的理由非常关键:公司本身确实符合补贴申请的条件,资金被用于基地建设,没有被挪用或挥霍,政府补贴的目的也确实达成。简单来说,行为虽有虚构,但没有触及到交易的核心事实——公司确实具备获资质和项目实施能力。

这类案件告诉我们,辩护的突破口往往在几个问题上:当事人是否具备获得资金的实质条件?资金去向是否合理合规?被害人是否产生了实际、重大损害?在诈骗罪的辩护中,抓住这些点,往往可以决定案件的走向。但实际操作中,又该怎么确保这些条件被法院或检方认可呢?

刑事辩护中的三步判断法

从多年经验来看,我在处理涉嫌诈骗的案件时,会先让团队按三个角度进行“拆解”:第一,确认当事人是否具备法定或合同约定的前提条件;第二,查验对方在交付财产后是否因误解核心事实而遭受实质损失;第三,资金获取后是否进入正常经营或履行承诺的用途。

这就像拆解一个保险箱——先看有没有合法钥匙,再看是否真的造成损失,最后看钥匙开箱后做了什么。只有一步步确认,才能在辩护中找到最扎实的依据。

说到底,诈骗罪的判定,不是一句“骗人了”就能下结论。它是法律对“欺骗程度”的严肃衡量,既保护交易安全,也避免把正常的商业行为误入刑事的范畴。

因此,当事人和家属在面对类似指控时,不要只盯着行为表面,而要深入拆解事实,分析条件和后果,这样才有可能找到案件的转机。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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