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这么多年,我见过各种各样的当事人。但有几种情况,总是让我觉得特别惋惜。其中一种,就是为了“找门路”、“办事情”,结果事情没办成,钱也要不回来,还把自己陷进了法律的泥潭里。
前段时间,就有一位朋友找到我,一脸愁容。简单来说,他通过一个朋友,认识了某国企一位挂职的“领导”王某。这位王某号称有关系,可以帮忙安排工作,但需要收取一笔不小的费用。双方谈好了,钱也付了,甚至聊到了根据学历分配到不同分公司这种细节。可到了约定的入职时间,王某变卦了,说办不了,钱也不肯退。这位朋友很气愤,拿着聊天记录来问我:“叶律师,他这算不算职务犯罪?我能不能告他?”
一、花钱“办事”的合同,为什么法律不保护?
很多朋友遇到这种情况,第一反应就是“他违约了”、“他骗我了”。从朴素的情感上说,这种想法完全可以理解。但是,从法律角度看,事情远没有这么简单。
这类为了请托他人利用职权或关系“办事”而签订的协议,在法律上往往被认为是“意图实现非法目的的合同”。也就是说,这个合同本身的基础就不合法,所以它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这就好比两个人约定去偷东西,签了个分工协议,这种协议法律是不可能承认和保护的。
因此,这位朋友手里的那份所谓的“合同”或者聊天记录,虽然可以作为他确实付了钱、对方确实收了钱的证据,但无法用来主张“违约责任”。法院不会支持你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安排工作”的诉求。办案子就像解九连环,得一环一环来,第一环我们就得明确:这不是一个普通的民事纠纷。
二、他没办事也不退钱,是诈骗还是受贿?
“既然合同无效,那他收了钱不办事,总该是诈骗吧?”这是当事人通常会追问的第二个问题。
这个问题,恰恰是这类案件最核心的法律难点。区分的关键在于对方的主观意图。如果王某从一开始就是虚构身份、编造事实,压根没有能力也没有想过去“办事”,只是想把钱骗到手,那这就构成了诈骗罪。但如果他确实是那个单位的人,也确实尝试利用关系去操作了,只是最后因为种种原因没办成,那么这就不属于诈骗。
说到这里,真正的陷阱才浮现出来。如果排除了诈骗,那这个行为是什么性质呢?在司法实践中,它很可能被认定为行贿和受贿。也就是说,你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比如一个不通过正常招聘流程获得的工作岗位),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你就是行贿方;而对方利用职务便利收下你的钱,就是受贿方。行贿和受贿是“对向犯”,就像买和卖一样,是一个硬币的两面,缺一不可。
三、只想“完美隐身”,把对方送进去,可能吗?
“叶律师,我能不能举报他,然后自己不受牵连?”这是我听到的最天真,也最危险的一个想法。
我完全理解当事人那种“赔了夫人又折兵”的愤怒和不甘。但是,法律的逻辑是冰冷的。你想想看,如果你要去举报他受贿,你拿什么作为证据呢?你必然要说清楚,你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为了什么事,给了他多少钱。当你把这些事实讲清楚的时候,其实也等于承认了自己的行贿行为。
指望办案机关或者其他涉案的人都来同情你,主动帮你隐瞒,把你“摘出去”,这在现实中几乎是不可能的。你不能指望别人都愿意承担法律风险去保护那个“点炮”的人。一旦你选择举报,大概率的结果是,你和对方都会被卷入刑事程序。当然,考虑到你是主动投案或者举报,法律上可能会认定为自首或立功,从而获得从轻处理,但这和“完美隐身”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说了这么多,其实就是想告诉身处类似困境的朋友们:遇到这类情况,千万不要凭着一股气去做决定。你以为的“维权”,很可能是在把自己推向更深的麻烦。放弃一份好工作、搭进去一笔钱,已经很难受了,如果再给自己添一个犯罪记录,那真的是得不偿失。冷静下来,先找专业的刑事律师,把所有情况摊开来分析一遍,评估不同选择背后所有的法律风险。有时候,选择“止损”,比选择“玉石俱焚”,需要更大的智慧和勇气。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