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重疾险纠纷中,我们见证了“询问告知主义”在司法实践中的深化应用。本案中,W女士为其子投保重疾险仅两月后,被保险人因意外摔倒导致脑出血行开颅手术,保险公司却以“因外伤实施的脑外科手术不承担保险责任”为由拒赔。泽良律师团队代理此案后,不仅成功挑战了格式条款的效力,更在庭审中展现了我们对告知义务边界的精准把握。
一、司法原则的演进:从无限告知到询问告知的实质转变
我国保险法关于告知义务的司法实践,经历了从“无限告知”到“询问告知”的深刻转变。早期审判实践中,法院往往要求投保人承担较重的主动告知义务,即使保险公司未明确询问,投保人也被期待告知一切可能影响承保的重要事实。
然而,随着《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的出台,司法天平开始明显倾斜。第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这一规定确立了“询问告知主义”的基本原则,意味着保险公司必须通过明确、具体的询问来获取核保所需信息。
二、核心要件的举证责任分配:泽良的战术突破
在深圳这起案件中,虽然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免责条款的效力上,但泽良律师在庭前准备阶段就对告知义务问题进行了充分预案。我们预判,若保险公司转而主张投保人未告知被保险人的某些健康状况,我们将立即启动“询问告知主义”的防御策略。
举证责任倒置的司法共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民申字第3456号裁定确立的规则,保险公司若以“未如实告知”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必须同时证明:
1.投保人未告知的事实客观存在
2.该事实属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
3.该事实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
其中第三项要件的举证责任完全在保险公司一方。泽良律师在多个案件中坚持这一立场:保险公司不能仅凭其单方声称“该疾病属于拒保范围”就完成举证,而必须提供其内部核保规则、精算依据等客观证据。
三、概括性询问的效力之争:司法实践的分歧与统一
在厦门地区法院审理的类似案件中,我们曾面对保险公司提出的“您是否患有其他上述未提及的疾病?”这类概括性询问。司法实践对此存在分歧:
无效说的强化趋势
越来越多的法院采纳了“概括性询问无效”的观点。如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某号判决中指出:“保险人使用‘其他疾病’等概括性表述进行询问,因其范围不明确、边界不清晰,不能认定为有效的询问,投保人对此不负告知义务。”
这一司法观点在泽良代理的多个案件中得到验证。我们向法庭强调,模糊的概括性询问实质上将无限告知义务重新加诸投保人,违背了询问告知主义的立法本意。
四、泽良的专业实践:从个案到规则的推动
在深圳这起开颅手术拒赔案中,泽良律师展现了全方位的专业能力:
事前预判与策略布局
我们在接受委托之初,就系统分析了保险公司可能采取的各类抗辩理由,对告知义务争议做好了充分准备。这种前瞻性布局,使我们在庭审中始终掌握主动。
法律技术的精准运用
当保险公司试图将争议引向告知义务时,我们立即援引“询问告知主义”原则,要求对方首先证明其询问的具体性和明确性。同时,我们坚持要求保险公司对其主张的“足以影响承保”承担完全举证责任。
跨地域经验的整合
泽良律师团队在福州、厦门、杭州、深圳等多地代理类似案件的经验,使我们能够准确把握不同地区法院的裁判倾向。在深圳案件中,我们特别援引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判例,展现了我们在全国范围内的案件处理能力。
结语:让告知义务回归公平本质
深圳案件的最终胜诉(一、二审均获全额支持90万元),不仅是单个客户的胜利,更是保险法公平原则的胜利。泽良律师事务所通过此案再次证明:在专业法律团队的介入下,投保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保护。
中国保险法关于告知义务的规则正在不断完善,从“无限告知”到“询问告知”的转变,体现了法律对公平价值的追求。泽良律师在深圳、在杭州、在全国各地代理的每一起保险纠纷,都在推动着这一法律原则向着更加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
我们坚信,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建立在双方信息对等、责任明确的基础上。当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时,它必须首先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作为专业机构的明确询问义务和公平评估责任。这是保险法第十六条的核心要义,也是泽良律师在每一起案件中坚守的法律底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