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作废,一天自由:一个关于“漏罪”的沉重教训

2025/12/19 10:27:35 查看71次 来源:叶斌律师

一个服刑人员,经过几次减刑,终于等到了走出高墙的那一天。阳光、自由、久违的空气,一切近在眼前。但就在踏出大门的那一刻,等待他的不是家人的拥抱,而是冰凉的手铐。因为一桩多年前的“旧账”被发现,他因漏罪被当场抓获,而之前辛辛苦苦争取来的减刑,也在那一刻化为乌有。这不是电影桥段,而是近期某法院裁定的真实案例。

今天,我想通过这个颇具戏剧性又发人深省的案例,和大家聊聊刑罚执行中一个非常关键,却又常被忽视的规则——关于“漏罪”与“减刑撤销”。

减刑不是“免罪金牌”,漏罪面前会自动失效

案例中的杜先生,多年前因合同诈骗罪被判了十年。在服刑期间,他因为表现良好,先后获得了三次减刑,最终在去年年初得以释放。这看起来是一个通过改造重获新生的故事。但问题在于,他在服刑期间,还有另一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行没有被发现。

这就像跑一场漫长的马拉松,你因为前半程跑得好,裁判给你缩短了赛程,推着你提前冲过了终点线。但赛后突然发现,你起跑时就违规了。那么,之前因“跑得好”而给予的优待,自然要被重新审视。法律上,这有明确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如果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即漏罪),并且被依法数罪并罚,那么他之前因为“确有悔改表现”而获得的减刑裁定,就自动失效了。

法院需要做的,就是在他原减刑裁定的总和刑期之内,重新考量是否给他减刑,以及减多少。这意味着,之前减掉的时间,可能要被“收回”。杜先生的案例正是如此,法院启动的正是这个“重新裁定”程序。

为什么最终结果是“不予减刑”?

既然启动了重新裁定的程序,那杜先生有没有可能再次获得减刑呢?答案在本案中是否定的。法院最终裁定“不予减刑”。这背后的考量,恰恰揭示了减刑制度的核心逻辑——它奖励的是真实的、彻底的悔改。

首先,漏罪是如何被发现的?判决书写得很清楚,是因为投资人报案,由公安机关侦查发现。杜先生在服刑期间,甚至在被解回侦查时,都没有主动向监狱或司法机关交代过这笔“旧账”。这说明,他之前的“悔改表现”是不完整的,他隐瞒了重要的犯罪事实。用法院的话说,这依法不能被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

其次,是对待经济损失的态度。杜先生之前合同诈骗罪的罚金已经交了,但新发现的这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及向数十名投资人吸收巨额资金。判决责令他退赔投资人的损失,但他并未积极履行。不主动交代罪行,又不积极退赃退赔,这两点叠加在一起,让法院认为,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并未真正消除,不符合减刑的实质性条件。

所以,减刑绝非走过场。它考察的不仅仅是服刑期间是否遵守监规、参加劳动这些表面行为,更深入考察罪犯是否真心认罪悔罪、是否彻底交代、是否尽力弥补其犯罪行为造成的伤害。

给当事人和家属的启示:正视过去,方能面向未来

说实话,每次看到这种案例,我都深感惋惜。当事人可能以为“熬过去”就能翻篇,却不知隐瞒的过去就像一个定时炸弹。这个案例给我们,特别是正在服刑的当事人及其家属,几个非常实在的提醒:

第一,不要有任何侥幸心理。如果确实还有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主动交代永远是上策。这不仅是法定的从轻情节,更是争取“确有悔改表现”的关键一步。隐瞒,只会让未来某一天东窗事发时,处境更加被动,甚至可能让之前的努力付诸东流。

第二,积极配合退赃退赔。经济犯罪案件中,挽回损失是司法机关和社会非常关注的环节。是否有退赔行为、退赔的积极性如何,直接关系到对罪犯悔罪态度的评判。积极筹款退赔,哪怕一时无法全额支付,也能展现诚意,这在减刑、假释考量中分量很重。

第三,理解减刑制度的严肃性。减刑是国家对罪犯改造的鼓励,但它基于真实、持续的悔改。它不是一个到点就发的“福利”,而是需要用实际行动去争取,并且需要经得起任何时间检验的“评价”。服刑改造,目的是洗心革面,而诚实,是这一切的起点。

法律是严厉的,但也是讲逻辑和给予机会的。它的严厉在于不容欺骗和隐瞒;它的机会在于,永远会给真诚悔过、积极弥补的人以出路。希望这个案例,能让大家更深刻地理解“悔改”二字的真正分量。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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